正文 堅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1 / 3)

堅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學習貫徹四中全會精神

作者:慕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製和司法權力運行機製,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深刻闡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義,就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係列重要決策部署。結合司法工作實際,筆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談幾點思考和體會。

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正義的關係

司法公正既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也對社會公平正義發揮著重要的引領、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社會公平正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經濟領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製經濟產權的平等、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收入分配製度的公平合理等;社會領域的公平包括就業平等、教育平等、社會保障平等;民主政治領域的公平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平等、公民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等。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領域的公平,主要體現為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沒有司法公正,社會公平正義是不完整的。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亞裏士多德曾經把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兩種形態。分配正義主要解決的是如何在社會成員之間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問題。矯正正義則是指當分配正義的規則被違反後,對被侵害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彌補的恢複性正義。司法所承擔的就是實現矯正正義的職能。司法審判在權力行使上具有獨立性,在糾紛解決上具有終局性,在法律實施上具有強製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司法對於社會公平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再次,司法公正對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引領作用。司法不僅能夠在個案中實現矯正正義,而且能夠通過案件的處理,發揮價值評判、強製規範、教育引導等功能,特別是信息化時代的司法公開,裁判結果傳播得更加迅速廣泛,這使司法裁判蘊含的價值觀更容易廣為人知,更有利於引導和影響公民的行為方式,從而對社會公平正義發揮引領作用。

最後,要充分認識到司法不公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破壞作用。司法權是終局性的權力,社會中許多矛盾糾紛的是非對錯,最終要由司法機關來做出定論。由於司法職能的特殊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廉潔的關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對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強烈。這就要求司法機關更加注重自身的紀律建設,確保司法公正廉潔。

司法公正的評價標準

司法公正是主觀與客觀的有機統一。從客觀上說,案件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程序要求,做到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實現了司法公正。從這個角度看,司法公正具有客觀性、確定性的一麵。但是,司法公正也是人們的主觀評價,案件處理即使實體上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規定,社會公眾、當事人的評價也不一定一致。因此,司法公正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

一方麵,司法公正有客觀的標準,這就是事實和法律。案件事實是客觀發生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隻能無限接近客觀事實,而不可能等於客觀事實,越接近客觀事實,案件處理就越公正,如果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與客觀事實相違背,就不能說實現了司法公正。例如,在一起借款糾紛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寫的借條,而被告辯稱借條是在原告持刀威逼下所寫。經審理,法官作出判決,認為借條有效,被告應予還錢。結果被告喝農藥自殺身亡。公安機關傳喚原告後,原告承認借條係他們持刀威逼被告所寫。該案的承辦法官由於當事人敗訴自殺而被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起訴。這個案例說明,如果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完全背離客觀事實,就無法實現司法公正。法律一旦製定出來,就具有客觀性。案件的處理隻有符合法律規定,才能說是公正的,背離法律去尋求公正,是不可能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