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債權出資製度的立法規製(1 / 3)

論債權出資製度的立法規製

製度建設

作者:楊娟 張付成

內容摘要:債權是一種有價值的財產,但債權出資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認為可從程序上建立接受債權出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表決製度、科學合理的債權出資價值評估製度和債權出資公示製度;從實體上明確可用於出資的債權的標準,加強債權出資人的擔保責任,債權出資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以及其他發起人和股東的資本充實連帶責任,並引入出資債權實現前出資人的股權及利益分配凍結機製,通過完善的製度構建來降低債權出資的風險,努力實現債權財富價值利用的最大化。

關鍵詞:公司 債權出資 立法規製

中圖分類號:D923.99 文獻標識碼:A

與傳統出資形式相比,債權出資在價值評估、價值實現、風險負擔、財產移交等方麵有較大的特殊性,這些缺陷製約了債權融資能力。然而債權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不能因其存在風險就否定其出資的社會意義,於債權上存在的財富價值而言是一種極大閑置與浪費,對債權出資可通過有針對性的立法規製將其風險降至最低。

程序上的立法規製建議

(一)建立接受債權出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表決製度

債權是一種請求權、相對權,僅發生於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其內容具有隱蔽性,其實現要依賴於債務人的履行,這是債權出資與現物出資的顯著區別之處,也是各國立法對債權出資設定限製的原因所在。但債權又帶有明顯的財產價值,如果不加以利用,總有浪費社會財富之嫌。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在不超出法律的範圍內,當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由的締結各種法律關係,法律不加以幹涉並予以保護。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維護者,人們的各項行為總是趨利而避害的。隻有商業判斷才可以決定股份的對價是何種財產,所以應當接受董事善意做出的接受特定種類的有價值財產的決定,而不受人為、專斷規則的限製(葛偉軍,2007)。那麼是否接受債權出資的較高風險便應由公司和股東自己判斷了。例如債權出資、債權到期、債權實現三者既相互聯係又存在時間間隔,但公司運營需要實實在在的資本,債權離到期日久遠或債權難以實現,以這樣的債權出資不僅意義不大而且對其他出資到位的股東不公平,故而以債權這種特殊的財產作出資時,要求出資債權何時到期以及債權出資的比例,可在股東會或董事會上進行表決。簡言之,立法將債權出資的國家幹預降到最小,大量具體的出資細節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對債權出資積極方麵的追求超過了它帶來的消極影響,公司與股東便可接受債權出資,如果認為債權出資的負麵影響蓋過了它能帶來的利益,公司與股東便可不接受債權出資。至於表決的內容、方式和條件,可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體規定,這些都是公司設立之初股東或發起人的商議內容,是充分完全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債權出資價值評估製度

債權是一種無形財產,與現物出資相比有顯著的不同之處,這就使得債權出資的公正評估顯得尤為重要,也隻有經過價值評估程序,才可能最終成為公司的出資形式。國外采用授權資本製的英、美等國,逐漸由法定資本製向授權資本製傾斜的大陸法係諸國,在現物出資的對價判斷方麵積累了不少經驗,可資借鑒。如美國采取董事商業判斷模式,在出資和獲取股份的問題上,要求必須遵循“真實價值”和“善意”這兩大規則,董事會並沒有必要確定財產的真正價值,但董事應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恪盡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做出勤勉盡責的理性判斷。在交易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下,董事會對於價值的判斷就是“決定性的”。英國采取強製性專家評估與例外豁免模式,視公司為公開公司或封閉公司而做法不同。對於公開公司,必須由外部獨立的評估人判斷出資物的價值;對於封閉公司,出資物聲明價值即代表真實價值,隻有在聲明價值存在爭議時才引入外部獨立評估人判斷,但外部獨立評估人判斷手續繁瑣、成本高昂,於公司設立提供的益處也極有限,因而增加例外豁免情形的呼聲越來越高(傅穹,2004)。德日韓等國采取法院選任檢查人或者公證人調查審計相結合模式。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債權出資評估規則,實踐中基本采用由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做法。我國可充分學習和借鑒國外的經驗做法,並結合國情探索出適合自身情況的出資評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