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楚清河不能這樣做,一定不能。他隻能一口咬定是李勇是違章作業在先,他鄭重其事指出,李勇是違反《鐵路車站行車作業人身安全標準》的通用標準第1條和第8條:“凡在運行中機車、車輛上作業的人員,都要抓牢站穩”的規定。
他告訴老太太,站上是沒有責任的。對於運轉車間的主任、副主任、班組長,由於李勇出事,站上都進行了相應的處理。李勇的事情已經連累了很多人了。
此時,楚清河不忍心告訴她,即使李勇丟了一條腿,李勇身上還是背了待崗半年的處分的。楚清河反複地從內心對自己說,不要覺得對不起誰,隻有把責任全部推給職工,站上才能脫身,才好出麵收拾殘局。隻要楚清河他自己不倒,一定對李勇加倍地好。況且,楚清河他自己也從段上領了一個“誡勉”的處分。
鐵路,就這回事,不出事,你好我好大家好。出了事,從上到下,誰也脫不了幹係。
到了中午時分,看來楊大娘是不準備回家了。楚清河好聲安慰了她幾句,讓站上的客運員從食堂打來了飯菜,陪著她一起就餐。作為站上的領導,他隻能維護站上的利益,要是責任全部在站上,光罰款就夠他們喝一壺了。
作為一個和楊大娘兒子差不多大的人,他深深地同情老人家。人家把兒子交給了自己,兒子卻在單位的崗位上出了事,自己問心有愧,對不起老人家。但是事情最終的解決方案顯然不會因為內心的同情而改變軌跡。
楚清河想了三個晚上,和站上幾個班子成員碰了幾次頭,最終形成了初步的意見:1、事故80%的責任在於李勇視規章製度於不顧,違章蠻幹,因此給予待崗半年的處分必須堅決執行。2、待崗期間原則上站上隻開基本工資,不發獎金和其他津貼。但考慮到其實際情況,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考慮,站上從其他經費予以適當照顧。住院及後續治療期間,站上每月補貼2000元。3、不安排李剛到站上工作。事實上,洪湖站,包括濟州車務段都沒有這個權力。到鐵路工作,必須經過正當的程序,局長“一支筆”說了算。李勇病情好轉,有能力上班後,到站上傳達幫忙,做些分發報紙、信件的工作,比照站機關的工資列支。4、發動全站幹部職工捐款,踴躍獻愛心。後來站上總共捐了三萬七千多元。楚清河自己帶頭捐了三千元,洪湖晚報還派記者進行了報道。
事情做到這一步,按說楚清河也是仁至義盡了。楊大娘後來和家屬又到站上鬧了幾次,到濟州車務段的大門口趴在地上哭了一天,沒有人搭理她。
回來後,又要組織到北京去上訪。楚清河有點吃不消,直接讓人把楊大娘找來,開宗明義地說。大娘,你再這樣鬧下去,對誰都沒好處。站上的二千元都是偷著發給你們家的。你們再去上訪,站上會考慮實際情況停發的,站上已經因為李勇的事,每人扣罰了一千元獎金了,李勇自己可憐,我們理解。
但是站上一大家子,誰家不拖家帶口的,誰都有老婆孩子,大家都要吃飯。李勇不遵守作業規定,害己害人,您老再這樣鬧下去,對得起誰?站上下一步還要考慮李勇、李剛工作安排的事,還要考慮你家住房調整的事,您這麼一鬧,站上連個幫你說話的人都沒有了。孰輕孰重,您老回去掂量著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