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中國建設的新起點(1 / 2)

法治中國建設的新起點

理論研究

作者:金國坤

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目標。到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但“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如何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需要黨中央作出新的部署。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的新目標,將依法治國推到新高度。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包括完備的法律規範體係、高效的法治實施體係、嚴密的法治監督體係、有力的法治保障體係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係五大組成部分。從“法律體係”到“法治體係”是一個質的飛躍,是一個從靜態到動態的過程,是一個從平麵到立體的過程。法治中國建設從新的起點上再出發。

法律規範體係進一步完備

在五大體係中,法律規範體係盡管已經建成,但法律規範不是靜止不變的,需要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及時作出修正。特別是在改革發展時期,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在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中,中央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削減行政審批項目,但很多審批都是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的,盡管這些審批已經不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但地方也無權擅自停止執行。《行政許可法》第21條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為通過本法第13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但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隻能有賴於修改法律或授權。為此,《立法法》修正案擬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作出決定,就特定事項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這就既保證了法製的統一,又為改革預留了空間。

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應當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製度,製定《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隻有通過立法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職能和權限,將“三定”規定法定化,才能真正確保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權力清單製度實質上是將法定權力列表彙總。也隻有通過立法明確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則,才能真正實現四中全會《決定》所要求的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總的來說,在國家法律規範體係中,刑法規範、民法規範相對已比較完備,民法規範主要是編纂成為民法典的問題,而行政法規範還很不健全,完善行政法律規範體係,是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係的重點,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性工程,也是以法治權、以法治官的有力保障。

同時形成法治監督和保障體係

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保障,以前往往作為一個問題論及,但四中全會提出了要同時形成法治監督體係和法治保障體係。在監督方麵,首先要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製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製度。讓憲法走下神壇,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為完善憲法監督製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需要建立起違憲審查機構和審查程序。尤其需要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通過加強對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等,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執法者必須忠實於法律。除了執法者要自覺帶頭嚴格執法,也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幹預。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強化對行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包括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製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就黨內監督而言,一方麵,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另一方麵,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各級組織部門要把能不能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作為考察識別幹部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