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讀者來信

哈佛大學:從紳士到精英

哈佛牛在哪兒?1000多頁的課程清單便是其一。漢學家柯偉林講授的《在中國做生意》,助教徐淵負責批改學生作業,他的沮喪嚇到了我,他歎的是為什麼本科生比他一個博士寫得還好。之所以被嚇到,因為我沒有體會到這份沮喪。作為博士生,我也在給清華一門通識課程做助教,批改作業時,我感覺寫得好的少之又少,甚至不少理工科學生連基本要求都沒有遵守。這也就難怪,哈佛和清華招收的雖都是最優秀的學生,但哈佛本科畢業生在同輩中的領先優勢較高中畢業時顯著提高了,而清華畢業生的領先優勢卻縮小了。

北京 袁傑情與法

羅四叔為人憨厚,不善言語,做得一手好木匠活。二十幾歲時他娶了一個外鄉女人做老婆,第二年,女人懷了孕,羅四叔出去做生活時臉上總帶著心滿意足的笑容。可女人生孩子時難產,孩子沒保住,女人也從此落下了病根。後來女人再也沒有懷上孩子,這樣平淡地過了十幾年。在地裏幹活時,每當有小孩子路過,他們總會停下手裏的活計,出神地看一會兒。

羅四叔39歲那年,有一天他去鄉裏買種子,回來時帶回來一個女嬰,兩三個月大,據羅四叔講是在鄉衛生院門口撿到的。他給女嬰起了個名字叫愛蓮,她成了羅四叔的心尖。他每兩個星期上一趟縣城給她買奶粉;愛蓮可以吃輔食了,他自己下河撈魚回家熬湯給她補營養;愛蓮會跑路了,他親手做了一架木馬給她騎……總之,有了女兒後羅四叔的生活有了奔頭。可惜小愛蓮11歲那年,羅四嬸得了尿毒症,為了給老婆治病,羅四叔欠下了債。懂事的小愛蓮提出輟學去服裝廠剪線頭,掙錢幫媽媽治病。羅四叔聽後生平第一次對女兒發了火,吼著說‘就是再難也不會讓你輟學’。羅四嬸的病一直挨了三四年,終於沒能好過來,撒手去了。

這時小愛蓮已經是初中生了。羅四叔為了能多掙些錢還債,他托人把女兒轉學到縣城一家中學,寄宿在學校,然後他就跟幾個同鄉去上海打工。羅四叔能吃苦,人本分,手藝也不賴,所以打了兩三年工,基本上還清了欠下的債務,但他說還想拚上幾年,為小丫頭掙上大學的錢。小愛蓮也挺爭氣,中考時順利考上了縣裏最好的高中,羅四叔樂得逢人就誇自家丫頭聰明。新學期開學,羅四叔給愛蓮買了身新衣服,找了輛麵包車親自送女兒到縣中報到,可他想不到一連串不順利的事正等著他——按照有關規定,高中新生報到時必須提供本人戶口證明,以取得學籍,有學籍才有資格參加高考。羅四叔一下傻了眼,這麼多年了,其間也有人跟他說過應該給孩子辦個戶口。可是,一者家裏家外的事都要他忙,就把這事耽擱了;二來他覺得一個農村的孩子辦不辦戶口也不是多大的事,所以也就沒怎麼放在心上。學校老師在了解情況後也很同情父女倆,就同意讓愛蓮先上課,但戶口證明要盡快補上。

第二天一大早,羅四叔就開始張羅給女兒辦戶口,有人指點他先到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蓋好章,然後去縣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證,拿到證後才能去派出所辦戶口。聽說辦個戶口這麼麻煩,羅四叔心急火燎地到村委會央人出證明,蓋好章後連午飯都沒心思吃就坐車去縣城了。結果縣民政局的人告訴他,證明材料中還少一個當地派出所證明——證明小愛蓮確實係羅四叔撿來的棄嬰;另外村委會的證明材料也還要加蓋鄉裏的公章,雖然第一天沒辦成事,但羅四叔還是滿懷信心。第二天他又去派出所和鄉政府補材料,棄嬰證明很費了些周折,因為是十幾年前的事,缺少人證、物證,派出所不肯出證明,後來羅四叔央村支書和村裏的幾個老人出麵作證才辦妥。材料都補齊了,羅四叔馬不停蹄地帶著證明材料又一次來到民政局。可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又將材料和領養申請退了回來,原因是:根據國家的《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如果要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差40歲以上。而羅四叔與愛蓮的年齡相差38歲,所以不符合收養條件。不管怎麼央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隻有一句話:“這是國家的法律規定,我們也沒辦法。”

羅四叔的困境真的就是無解嗎?我覺得有一句話應該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那就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羅四叔與小愛蓮之間已經實際存在了17年的領養關係,而在這17年大部分時間中,羅四叔一直是有配偶的,當時辦理的話就不會遇到上文所述的困境。在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同時,如果能夠充分考慮具體案例的特殊性,寓情於法,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和諧。

江蘇 勁夫求助書記信箱

我是蘆山地震災區的一名普通村民,現在村裏的情況比較特殊,政府讓大家拆除危房,但是目前隻有3000元的臨時安置費用,關於後續補償的標準隻字不提,大家心裏都沒底。所以我寫了一封求助信到雅安書記信箱,盼望得到有用的回複。但是信件被轉到了蘆山書記處,我又等著蘆山書記的回複。可最終等來的卻是領導的場麵話,就好像是平時布置工作時的口吻:“……參照‘5·12’汶川地震的標準。請直接谘詢太平鎮黨委政府,認真理解有關政策。”對於我這種普通村民來說,“5·12”時的政策是什麼樣的,我們不了解。到鎮政府去過幾次,得到的答複都是上麵的政策還沒有落實。這叫我們如何是好?真心希望我們的書記信箱能夠切實解決問題,而不是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