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如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1 / 2)

淺談如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技術交流

作者:楊超

摘要:近年來,電網建設步伐逐漸加快,電力設施與市政設施、城鄉民用建築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單位、個人缺少保護電力設施意識,導致電力設施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文章就如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進行了分析,目的在於提高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水平。

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電網建設;輸電線路;電力輸送;電力企業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TM727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28-0089-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28.043

近年來,我國電網建設工作發展速度逐漸加快,電力設施建設對於其他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相關行業由於沒有做好一定的管理保護工作,缺乏電力設施保護的意識,導致對於電力設施產生了一定的破壞作用。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逐漸增加,嚴重危害電力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發展,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2014年統計結果顯示,單純國家電網公司電力設施受到的非自然因素破壞的事故數量達到12554件,10kV及以上變壓器有2400台以上受到破壞,杆塔倒塌300多個,輸電線路損失中,輸電導線4000公裏以上、電纜300公裏以上、通信線路70公裏以上,塔材丟失將近50000件,由於外力作用導致的110kV及以上輸電線路跳閘近800次,造成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幾十億元。

1 電力設施保護新局麵

電力設施是電力進行輸送的主要載體,是保證社會基本運行的基礎性設施。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是確保安全用電、維護社會基本安全的基礎性內容,國家和地方對於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極為重視。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與之相應的行政管理和社會製度沒有完善保證,經濟發展與社會管理水平不協調,因此導致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在農村電網改造完成之後,電力設施的管理者從原本的集體所有向國家所有轉變,本身所有權由國家行使,使用權是普通用戶。這樣的情況下,農民對於農村電力設施的保護意識相對之前極大地降低,對於國家資產的責任意識普遍偏低,缺乏國家責任感,在製定電力設施保護措施時的要求明顯降低。

某些地區的用戶認為,電力設施的所有權為國家,相應的設施維護和管理都是國家相關責任人來保證,與使用者個人無關,個人單純負責電力使用以及繳費,自己不參與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在這樣的認識背景下,當出現農村電力設施被盜之後,村民往往不會選擇報案,直接找到的是供電部門來進行維修處理,單純要求進行供電恢複工作,導致案件處理過程受到影響,為盜竊提供一個發展的客觀條件。在農村電力係統改革之後,電力部門本身的管理範圍相比之前有了一定的擴大,因此導致管理難度方麵更加嚴峻,農村電力設施往往比較分散,點位比較多,覆蓋麵廣,這樣的實際情況也導致電力設施在管理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難度,被盜案件時有發生,被盜之後案件的偵破工作難度大。

電力設施被盜案件的發生背景主要受到一定的社會因素的影響,社會貧富差距過大,盜竊電力設施獲得收益比較高,導致作案人數逐步增加,盜竊的項目主要針對在建、停用的電力設施,在這些電力設施的管理電力企業往往缺乏全麵的監督,盜竊手段從盜割低壓輸電線導致偷盜高壓,甚至超高壓輸電線轉移,使用的工具從簡單的常用工具發展到利用進口工具甚至炸藥來進行處理,實行流竄作案。盜竊往往形成團夥式案件,各部分具有明確的分工,專門專人負責各項工作的處理,能夠在短時間內完成盜竊活動,極大地破壞了電力設施的使用。

我國電力企業改革程度不斷增加,政企進行分開管理,采用現代化的企業發展製度進行管理,對於電力設施的保護難度具有明顯的提升作用,原本的行政權力被取消,同時義務服務的範圍被擴大,防盜裝置沒有達到社會發展的要求,依然采用傳統的方法來進行管理,無法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因此相關管理機構必須對自身管理工作進行重新安排,對舊有模式中能夠起到作用的部分進行保留,創新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執行合理可行的新措施,提升防盜設備的功能,提升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質量。

2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2.1 電力設施管理被動

企業在實行依法管理時難度較大,無法實行可靠到位的管理措施執行,缺乏統一部署,往往都是在問題發生之後再確定相應的解決方案,本身存在很強的被動性,沒有足夠的防護措施,無法對犯罪分子產生足夠的震懾效果,導致犯罪分子的行為更加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