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略論《呂氏春秋》對儒家樂教思想的發展(1 / 2)

略論《呂氏春秋》對儒家樂教思想的發展

文史縱橫

作者:侯文莉

【摘 要】 文章闡釋了《呂氏春秋》在繼承儒家樂教思想的基礎上,結合時勢變化,對樂教思想的發展:首先,《呂》認為,樂是源自天道的;其次,《呂》認為,樂乃是自然人性的需要;再次《呂》又強調了音樂的社會教化功能,在此基礎上,《呂》提出音樂與政治是相通的主張。《呂》認為,侈樂、淫樂都是亂世、濁世的產物,提倡君子“正德以出樂” ,以正德、利用、厚生的態度和原則製作音樂。

【關鍵詞】 《呂氏春秋》;樂;儒家

《呂氏春秋》(以下簡稱《呂》)是戰國後期一部重要的思想典籍,在繼承儒家樂教思想的基礎上,結合時勢變化,對樂教思想做了發展,其關於音樂藝術的思想對今天的文化建設充滿了啟示。

相傳,周代吸收夏、商的經驗,非常重視禮樂。周公輔佐成王,“興正禮樂,製度於是改,而民和睦,頌聲興。”(《史記·周本紀》周公“製禮作樂”的功績為後世所稱頌。禮樂製度是西周社會的一項根本製度,同時也是一種主要的教育形式。

按照《周禮·春官宗伯》規定:學校及相關官員應“以樂德教國子”、“以樂語教國子”、“以樂舞教國子”。“樂德”指禮儀方麵,著重培養學生具有忠、和、敬、有常、孝悌等美德;“樂語”指詩辭方麵,培養學生學習和運用詩辭的能力;“樂舞”指舞蹈表演方麵,以此頌揚古聖先王的豐功偉績。《周禮·春官宗伯》還規定:“樂師掌國學之政,以教國子小舞”等。要求年少的兒童學習音樂、舞蹈藝術,學會必要的禮節。由此可見,西周社會之重視樂教,將樂教視為與政治、道德、教育、審美一體的活動來看。樂教從西周時期到春秋時期,經過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的傳承與發揮,成為一套係統的理論。

孔子曾經說:“周監乎二代,鬱鬱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對周公時期的西周非常向往。孔子希望:“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論語·衛靈公》)非常尊崇三代聖王,對於先王之樂教也很讚賞,把樂教作為其仁政、禮治教育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孔子的教育思想中,孔子十分重視傳統《詩》、《書》、禮、樂的各種知識。孔子說:“興於詩,立於禮,成與樂。”(《論語·泰伯》)。將詩、禮、樂並立,認為此三者皆為君子仁人修身之本。

孔子認為,樂可以抒發情感,溝通人與人之間的思想感情。《論語·八佾》記載:“子語魯太師樂,曰:‘樂其可知也’”認為不僅音樂的形式美是能夠感知的,而且抒發的內容也是可以傳播的。當然,孔子最注重的是樂所具有的倫理道德屬性。《論語·八佾》中講到,從先王之樂看,舜受堯之禪讓而得天下,所以,孔子認為舜之“樂”——《韶》,是盡善盡美;而武王是通過征伐而得天下,所以,武王之“樂“——《武》是“盡美”、“未盡善也。”孔子看重音樂所蘊涵的德性。這一點,後來的孟子說得明白:“聞其樂而知其德也。”(《孟子·公孫醜》)荀子也非常重視樂教,在《荀子》中專門有《樂論》,對“樂”做了很多論述。

首先,荀子反對墨家“非樂”的主張,肯定“樂”是人自然的情感需要。所謂“人不能無樂”,是“人情所不免也。”但是,荀子更看重“樂”的社會功能。將樂作為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之一。認為樂能“善民心”、“移風易俗”。荀子提出“樂”的原則在於“和”,認為音樂藝術活動能使君臣、父兄、長少“和”。能很好的調節各種社會政治關係。從孔子到荀子,儒家樂教的思想不斷地發揚光大,這對《呂》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首先,《呂》認為,樂是源自天道的,《十二紀·大樂》指出:“音樂之所由來者遠矣。生於度量,本於太一。”音樂始於宇宙本源,由太一——兩儀——陰陽變化而有萬物的產生。萬物具有形體。形體又運動而產生聲音。和諧適度的聲音就是音樂。認為“凡樂,天地之和也,陰陽之調也。”音樂是天地萬物和諧運動的產物,是陰陽調和的產物。《呂》對音樂“和”的看法與儒家所倡的“和”——中和、中庸是一致的,但是,在此基礎上,《呂》還提出了“適”的原則,它說:“聲出於和,和出於適。和適先王定樂,由此而生。”“適”與“和”相比,更突出了“適度”的原則,強調了主體心理體驗與音樂藝術之間的統一,這是對儒家思想的發展。

其次,《呂》認為,樂乃是自然人性的需要。與荀子一樣,《呂》也反對墨家“非樂”的主張。認為天生人而使人有欲有惡,這是與生俱來的、自然的天性要求,對於音樂藝術的喜好也是人天性自然而來的。人們喜好音樂藝術具有天然的合理性,“非樂”的主張是不合乎人性自然的。

在此基礎上,《呂》更進一步從之情欲的角度闡述了它對音樂藝術的看法。認為樂是自然人性的需要,是人之情欲的一部分,應該得到滿足。當然,“樂有適”(《十二紀·適音》)正象人之情欲的滿足需要“適度”一樣,音樂也要堅持“適度”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