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自由主義人生觀的剖析
存在主義認為,人的自由是無限的、絕對的,不受任何社會曆史條件的限製;人的生存是孤獨的,獨自進行的奮鬥和活動,獨自創造自己,每個人要以個人的奮鬥來顯示其存在的價值。如果一個人陷入社會之中,接受了社會的道德、法律、文化、傳統等就失去了自由。因此,這種人生觀所倡導的自由,很容易產生無政府主義和虛無主義,助長個人主義思潮的泛濫。
自由在哲學上是指對必然的認識和對客觀世界的改造。在社會生活中,自由首先是對社會生活規律的把握和認識,社會主義時代的大學生,首先要按照社會發展規律的要求,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來認識自我,設計自我,完善自我,這樣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限製的。任何個人自由都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限,如著名的法國1789年發表的《人權宣言》規定:“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自然權利的行使,隻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等權利為限製。此等限製僅得由法律規定之”。由此可見,要求絕對的自由,不要任何法律、道德、紀律約束的自由是沒有的。一切自由都是有條件的、相對的,不要任何約束的絕對自由,是對社會主義法律、道德、紀律的破壞,絕對的自由也就是絕對的不自由。因此,絕對自由是永遠無法實現的。人能在多大程度上獲得自由,完全看對條件的認識和把握。人對條件認識的越深刻越多,選擇的自由就越大,反之,對條件認識的越少、越膚淺,選擇的自由就越小,如果對條件一點也不認識,那就沒有選擇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