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飛雲沒有收到楚天的回信,而且因為夢想科技所繳納的租房押金與四個月房租基本相當,所以夢飛雲也沒有再聯係楚天。
半年多時間過去了,夢飛雲以為事情已經了結了。可沒想到,剛過完春節,夢飛雲就收到了黃水法院送達的楚天的起訴狀和開庭傳票。
楚天在起訴狀中稱,自去年3月1日雙方的租賃合同到期後,被告夢想科技仍然一直在占有並使用該房屋,近一年來,夢想科技從未向楚天支付任何租金,特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夢想科技向楚天支付拖欠的租金48000元(計算至今年3月1日)及逾期交納租金的違約金35040元,共計83040元整。
夢飛雲收在到起訴狀後,立刻找到了關恒,向關恒詳細的介紹了事情的經過。
在聽完夢飛雲的介紹後,關恒陷入了沉思。
本案所要解決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去年7月5日這一天,夢想科技發給楚天的終止雙方租賃關係的通知是否能夠導致夢想科技和楚天之間的租賃關係終止?如果能夠導致雙方的租賃關係終止,那麼夢想科技就不需要承擔自去年7月5日之後的房租和違約金;如果該通知不能導致雙方租賃關係終止,則夢想科技就有極大的可能要承擔從去年7月5日至今年3月1日的房租以及相對應的違約金。
要確認的第二個問題是,假如雙方的租賃關係在去年7月5日終止。那麼,楚天欠夢想科技的租房押金與夢想科技欠楚天的租金能否進行衝抵?能不能衝抵的關鍵在於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是否對此有明確約定,如果有約定,則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進行衝抵。
為此關恒認真的將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從頭到尾看了兩遍。很遺憾,《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的約定,“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使用租房押金來衝抵房屋租金。”如此一來,夢想科技至少要支付去年3月1日至去年7月5日這127天的房屋租金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夢想科技如果想要回租房押金,則需要提起反訴,或者另案起訴。
第三個問題,楚天能否要求夢想科技賠償自去年7月5日之後的房屋租金損失呢?如果在去年7月5日之後,楚天的房屋一直處於空置狀態,那麼就一定存在房屋租金方麵的損失,這個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楚天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由於楚天沒有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措施,那麼在去年7月5號之後的房屋租金損失,應當由楚天個人承擔。
其次,如果最終法院認可了自去年7月5日起雙方的租賃關係終止,那麼也就不存在讓夢想科技賠償去年7月5日之後的房屋租金損失的問題。
分析清楚案件的重點問題,對於關恒來講,剩下的就是收集證據的事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最終這個案件也有可能以崩潰而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