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坐以後,楊國安將案件的前後經過詳細向他做了介紹。可張律師視乎並不在意,一會兒招呼人給大家倒茶,一會兒閉目養神,一會兒又翻看材料,隻是偶爾注目傾聽。楊國安的心理有些七上八下。
介紹完好意會兒,張律師才睜開眼睛,對楊國安笑了笑,說:“是這樣,按照美國現在的法律條文來講,的確沒有相關的規定能夠支持這件事情的調查和辦理,以往之所以警方支持你們開展調查和追捕,是因為你們已經發出了紅色通緝令,這是所有國家都應該履行的義務。但現在不同了,現在需要履行司法程序,而法律在這方麵沒有相關規定,就出現了無法可依的狀態,政府再不支持與配合,所以就很難辦理。
還有,就是這個案件涉及的金額太大,如果已經全部轉移到美國,政府就更不願意幫助解決了,畢竟這筆錢存在美國銀行的賬戶裏,它對美國的經濟發展是正效應。”
馬忠良焦急地問:“就是說這件事兒就沒有辦法了?”
張律師看了看馬忠良:“也不一定,無法引渡的主要原因是難民保護條例,但是,該條例也明確規定了獲得庇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當事人沒有犯罪,包括沒有在美國境內或者境外犯罪。因此一旦證明了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條例》項下的犯罪,就等於剝奪了當事人在美國獲得庇護的資格。因此,如果中國政府方麵可以證明被引渡人確實涉嫌腐敗犯罪,有關難民保護的條例就不應對引渡造成實質性的阻礙。
其實,張少秋不僅違犯了中國的法律,也已經觸犯了美國的法律,他已經不受難民保護條例的庇護。但是也正是因為他觸犯了美國的法律,他很有可能會先在美國接受審判,然後才能回到中國去接受審判。
而楚天雄和宋雨佳則需要貴方出具他們在美國境外犯罪的證明。當然,如果能夠證明他們美國公民身份的獲得有什麼瑕疵,也可以找到解決辦法。
現在美國政府正在準備調整政策,大概是因為各個國家這種正在庇護的人員太多,對美國政府也沒什麼好處,所以正在征詢意見,準備調整政策。據我所掌握的情況,美國政府正準備在辦理簽證的問題上采取更嚴格的審批措施。特別是在移民局審批EB-5投資移民簽證的時候,將特別強調申請人必須證明用以投資的資金係合法取得,其中最主要的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是完稅憑證。而在審批L-1簽證的時候,移民局將更加強調申請人在美國所設立的公司與國外母公司的合法控股關係,並且必須為海外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下一步,政府相關機構對涉及中國的申請案都會謹慎地進行海外調查,這樣就大大增加了L-1簽證獲得批準的難度,同時也減小了L-1簽證作假移民的可能。
所有這些,都對這起案件的調查和辦理構成有利因素。當然,案件的調查需要一定的時間,還要考慮政策的變化,更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而且數量巨大。如果你們有這個承擔能力,我願意幫助你們做進一步的工作,直至為這起案件擔任公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