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經濟
作者:許光
摘 要:碳稅和碳交易作為不同類型的環境規製手段,是低碳發展模式下理論界爭論的焦點。本文在闡述二者內涵的基礎上,從經濟理論的角度分析了兩者的適用範圍及其利弊特點。結合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及發達國家碳稅製定的規則,本文分析了兩者在我國的適用狀況,並提出製定減排與限排相結合的環境規製方法,為加快低碳經濟發展提供借鑒。
關鍵詞: 碳稅碳交易環境規製
一、碳稅與碳交易的涵義區別
(一)碳稅的涵義及分類
碳稅以環境保護為目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單位為征稅對象,通過消減二氧化碳排放為手段來實現環境規製,具體可分為:
1.按照實施範圍不同,可分為國內稅、國際稅和協調的國家稅。前兩者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國家體係,後者是指在一個寬鬆的國際框架下由各主權國自主決定的稅收體係。
2.按照征稅依據不同,分為實際排放量碳稅和估算排放量碳稅。兩者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監測為依據,前者技術上不易操作,征稅成本也較高,目前國際上常用的是後者。
3.按照稅率水平不同,可分為差別碳稅和統一碳稅。前者是指在不同行業或地區實施不同的碳稅稅率,後者則指實施統一、特定的稅率。目前理論界普遍認同差別碳稅。
4.按照實施目標不同,分為激勵目的碳稅和財政目的碳稅。前者是以提高燃料或排放的價格為目的來消減能源及其他來源的溫室氣體排放,後者以籌集財政資金為目的,政策要點在於形成穩定的稅收來源。
(二)碳交易的涵義及其分類
碳交易是一種以碳資產為交易對象的金融活動,把氣候變化、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以市場機製解決低碳發展模式下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問題。它一方麵將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地投資於創造碳資產的項目和企業,另一方麵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具體分為:
1.基於配額的碳交易。指在特定區域或特定時期,基於節能減排目標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是既定的,不同配額所有者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自行購買或出售所需配額。配額具有可分割性、可傳承性和累積性等特點。
2.基於項目的碳交易。與配額交易不同,基於項目的交易主要是針對具備節能減排效果的實施項目,由買主向該項目購買減排額度。在項目購買條件下,交易標的具備可轉讓性和可分割性,但不具備傳承性,因而其使用範圍受到限製。目前國際市場中基於配額的碳交易主要是歐盟排放交易體係(EU 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基於項目的碳交易主要是《京都議定書》中清潔發展機製(CDM)以及聯合履行機製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RUS)。
二、碳稅與碳交易利弊比較的經濟學分析
(一)碳稅與碳交易的經濟基礎
1.碳稅——以價格為基礎的環境規製手段。環境稅作為碳稅的理論基礎最早由庇古提出,也稱“庇古稅”。1920年,庇古設計了福利經濟學中的環境稅概念,提出對汙染者征稅,以糾正市場活動中的負外部性影響。此後,政府將這一理念加以運用,對具有負外部性的汙染企業進行征稅,並將稅收所得作為抵消汙染效應的經濟補償。在低碳發展模式下,碳稅側重對汙染排放企業排汙成本的監督。通過對排汙企業進行征稅,汙染企業的排汙成本得以增大,出於經濟效益最大化的考慮,企業必然自行控製汙染排放量,從而達到環境規製的目的。
2.碳交易——以數量為基礎的環境規製手段。碳交易側重既定排汙權利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以增加汙染的社會成本的考慮。羅納德·科斯最早提出社會成本概念,他認為要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一個有效手段是在汙染者和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排汙權分配。此後,多倫多大學的約翰遜·戴爾斯在其《汙染、財產與價格》一文中提出數量為基礎的交易機製。這一理念隨後被美國環保署加以引用,並於1977年在《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中得以法律確認。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碳交易相對於碳稅而言更具有政策吸引力。
(二)碳稅與碳交易的優劣分析
1.碳稅效果評估。碳稅是一種最為直接有效的經濟手段,其優點包括:(1)能夠帶來可觀的財政收入。據估算,在五檔碳稅稅率(10元/噸、20元/噸、30元/噸、40元/噸、70元/噸)下,分別計算碳稅的稅收影響,可以得出10年動態累計碳稅稅額 (10年動態累計碳稅稅額為企業碳稅稅額與居民碳稅稅額的加總,即累計碳稅稅額=企業碳稅額+居民碳稅額)分別為1238.03億元、2433.48億元、3589.26億元、4707.98億元、7864.71億元。(2)可操作性強、實施成本低。碳稅通常在化石燃料進入經濟循環的開始環節進行征收,因而隻需要對很少的一些經濟體征收碳稅即可覆蓋所有的化石燃料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