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
作者:楊蔚
摘 要:本文在對內蒙古19家上市公司描述之後,以其中8家企業為對象,從股權結構、董事會運行、監事會運行3個方麵運用了20個指標,判斷了2009年末內蒙古自治區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現狀。得出結論:股權結構不盡合理,董事會運行效率有待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待提高,經理層缺乏有效的激勵機製和監事會功能較弱,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內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對策
一、引言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探索的問題。內蒙古轄區內的上市公司數量不多且大多數上市時間較早,但其治理結構同樣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本文借鑒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與甫瀚谘詢於2010年聯合推出的“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中的部分評價指標,對內蒙古轄區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情況進行評價,找出存在問題並提出建議。“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堅持把國際公認的公司治理基本準則與中國實際有機結合,評價的基本框架主要參考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公司治理原則》(2004年修訂版),從股東權利、對股東的平等待遇、利益相關者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會職責和 監事會職責六大方麵對公司治理進行係統地分析,並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體係確定了86個指標以及每一個指標的內涵和評分標準。本文隻從股權結構、董事會運作與監事會運作3個方麵,選擇19個評價指標,並增加了董事會成員是否有來自海外的專業人士指標,形成20個評價指標。
二、對內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統計分析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內蒙古轄區共有19家公司在中國大陸上市,其中上交所上市14家,深交所上市5家。19家公司中A股公司17家,B股公司1家,A+B股公司1家;另外,還有兩家H股公司——蒙牛集團和小肥羊。
由於資料收集的局限性,本文僅選取內蒙古22家上市公司中的8家公司作為分析對象,其中A股公司4家(北方股份、伊利股份、內蒙華電、露天煤礦),H股公司2家(蒙牛乳業、小肥羊),B股公司1家(伊泰),A+B股公司1家(鄂爾多斯),並具體選用了 20個指標進行評價判斷(具體指標見表1)。
股權結構選擇了前5大股東持股比例等5項指標。從統計結果來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較高, 8家公司中,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的有6家,其中超過70%的有兩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30%的有6家,且國家控股的有4家。實際控製人為政府或政府控製的公司的有5家,個人實際控製的公司有3家,其中2家原為國有控股企業。
董事會運作選擇了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人數等9個指標。董事會規模和獨立董事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A股和H股公司未設非執行董事;除伊利股份外,董事長和執行總裁(總經理)均不是同一人;董事會成員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不高,隻有3家,其中2家為H股公司;8家公司中,均按要求設有提名、審計、薪酬委員會,但個別公司(如內蒙華電)的這類機構工作尚未開展。除伊利股份、蒙牛集團和小肥羊之外,其他公司均未實施股權激勵措施。年內董事會會議最多12次,最少6次,各公司均有程度不同的通訊會議,其中露天煤業的7次董事會僅一次為現場會議,H股公司未提供該數據;在董事會人員構成方麵,小肥羊、蒙牛和鄂爾多斯外,其他公司均無來自海外的專家加入董事會。
監事會運作選擇了監事會人數等6個指標。除H股外,其他公司的監事會人數在3-7人,5家公司有外部監事,監事會報告顯示的內容一般為對公司的相關決策無異議,個別公司(如伊利股份)的監事會會議內容和報告不一致;從持股情況來看,除伊利股份外,其他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各公司監事會成員均列席了董事會議,監事會會議為全年3-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