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肅省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的實施辦法(1 / 3)

中 共 甘 肅 省 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的實 施 辦 法

為了進一步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製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任期與職責

第一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提前或延期。

第二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在任期內享有代表資格,按照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三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二)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五)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第四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精神,模範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二)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全省黨代表大會精神,帶頭執行上級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自覺服從和服務黨的中心工作和科學發展大局;

(三)聯係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群眾,如實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四)積極為黨的建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建功立業,充分發揮代表的表率作用;

(五)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二章 履職方式

第五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在聽取和審議黨委工作報告、討論決定黨內重大問題、參與選舉之外,還可通過提交提案、提議建議、質詢詢問、調研視察、聯係黨員群眾、列席有關會議以及參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民主推薦、民主評議等方式履行職責。

第六條 提交提案。

(一)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以代表團為單位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就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向大會提交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

(二)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提案的受理、審查和立案。提案在規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時間以前提交提案審查委員會,經審查立案的,提請代表大會審議並形成決議;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應向提案者說明情況。

(三)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部署提案辦理事宜,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黨組織具體辦理。承辦單位在六個月之內向提案者書麵答複辦理結果,並報同級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提案辦理情況在一年內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在下一次黨代表大會上報告。

第七條 提議建議。

(一)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由個人或以聯名方式,采用書麵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於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議。提議應一事一議,內容明確具體。

(二)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受理代表提議,並負責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後,交承辦單位黨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三個月內向代表書麵答複辦理結果。對經審核不列為提議受理的,由代表聯絡工作機構向代表說明情況。

(三)黨代表大會代表可通過參加座談會、列席會議、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以書麵或口頭形式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製定,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黨組織和黨的工作部門對代表所提意見和建議要認真處理。

第八條 質詢詢問。

(一)黨代表大會代表可就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關注、反映強烈的問題,向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以書麵形式提出質詢。質詢應按代表質詢、被質詢對象答複說明、答複結果測評、被質詢對象表態的程序進行。質詢者可要求撤回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