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方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議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保障代表權力,發揚黨內民主,規範代表提議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中共甘肅省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的實施辦法》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由個人或以聯名方式,采用書麵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於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議。
第三條 代表提議的主要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代表大會和黨內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製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三)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代表提議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提議要堅持實事求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黨員和群眾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撰寫。
(二)代表提議以代表個人或聯名的方式提出,署真實姓名,聯名提出的應確定領銜代表。
(三)代表提議應一事一議,事由清楚,有具體的意見或建議。
(四)代表提議要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提議表,要求書寫規範,字跡工整。
第五條 同級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負責提議的收集、審核、受理和交辦等工作。
第六條 提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與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規定相違背的;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為本人或親屬、朋友解決個人問題的;
(五)內容空泛、建議籠統,不具備可行性的;
(六)超出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的;
(七)其他不宜作為代表提議的。
第七條 經審核作為代表提議受理的,由同級黨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明確承辦單位,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後,交有關部門(單位)黨組織辦理。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要牽頭做好承辦工作,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