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前製約以查促管職能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1
近兩年,稅務部門在以查促管、以管促查方麵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表現在稽查範圍的逐步拓寬,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專項檢查,逐步實行了稽查建議、案例評析等製度;加強了稅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建立了重點案源查補情況傳遞等製度,對推動和發揮地稅部門的整體功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具體工作中原本應該結合更為緊密的征管與稽查,卻由於種種原因,造成信息交流不暢、共享程度不高、運轉效率低下、協作範圍不寬等現象,製約了征管及稽查效能的充分發揮。
(一)對稅務稽查職能的認識較為片麵,觀念存在誤區。
近年來,稅務稽查在發揮打擊震懾涉稅犯罪等對外職能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地稅機關也在不斷探索稽查工作新思路。但在實際工作中,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存在片麵強調稽查增收、打擊和震懾職能;強調稽查量的考核,淡化了稽查質的考核。如把查補入庫稅額及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或檢查麵作為考核稽查的重要指標,把查補收入作為稅務稽查的主要目的,甚至給稅務稽查下達任務指標,導致稽查局對生產經營正常戶、納稅大戶進行重複檢查。在對內促管職能方麵存在觀念上的誤區,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稅務稽查“以查促管”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稽查權劃分不合理,導致基層征管與稽查部門間對納稅人稅收管理權的無序競爭。
現行的稽查模式賦予了基層稅所與稽查局同等的稽查權力,由於收入導向型的考核評價體係和各部門的“本位主義”思想,在一定層麵上還存在著基層稅所與稽查局爭搶對納稅人稽查權的現象。一方麵是稅務所稅收管理權對稅務稽查權的一種排斥,其目的就是要達到其管轄權的絕對獨立,排除對其稅收管理權的監督與製約,要在納稅人麵前實現稅所自己“說了算”。另一方麵稅務所出於管理責任的考慮,擔心稽查局檢查出問題將自身管理方麵的漏洞暴露,影響本部門的利益。由此導致基層稅所與稽查局爭搶下戶稽查、互相拆台,造成不必要的內耗,影響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