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依依的規矩(2 / 2)

“我剛回宓炎,京中其他人家怎麼對丫鬟小廝的我不清楚。今天我就說說我這裏的規矩。”依依至今一個是忙,再者以前沒有用賣身下人的經驗,所以沒急著給她們立規矩。

以前統領幾個店員時,大家有活幹活,沒活幹時歇的也心安理得。這些丫鬟估計是怕被自家嫌棄,又會被轉賣出去才這麼著急的吧。

“小姐請盡管吩咐。”幾個小丫頭果然挺積極,小姐給她們立規矩這是打算要長期的用她們了。呼~踏實了!

“那就把院裏的人都叫上吧!”依依就先到正房堂屋坐著。

花香把人叫齊說了小姐要給大家立規矩,眾人就一個個的很是安靜。

依依這才說道:“你們幾個都是我的人,你們的賣身契約也是在我這裏收著。府裏的其他主子你們禮敬尊重即可,在這個家裏你們隻需要聽我一個人的吩咐。”

依依看看眾人接著說:“我的規矩很簡單第一條:你們隻有我一個主人;第二條:我吩咐的事,你們不要問緣由照做即可;第三條:私底下不許將院裏的事外傳、妄議。能做到嗎?”

八人忙說:“聽從大小姐吩咐。”不論在哪家府上,奴仆私自議論主家是非都是不允許的。認真起來那嚼舌根的奴才,都是沒好下場的。他們在劉牙婆那裏就被嚴厲教導過規矩,哪裏會這麼不知死活。

依《洵律》:“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合由主處分”法律規定賣身奴仆是主人私有品,主人有處分權。

主人不經官府而擅殺奴婢隻杖一百,殺無罪的奴婢隻徒一年;若官員律犯此條,則減刑三等。如奴婢有罪,主人請於官而後殺之者,即為無罪;而奴婢雖過失殺主者也要處以絞刑。

《洵律》明文規定“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就是以幼卑狀告尊長,司法部門一概不聽信,而且還要將狀告者斬首棄市。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兩千裏,徒1年。”即下人狀告主人,謀反、大逆不道、叛國三項大罪,罪名不成立的告發者死罪;下人奴婢狀告主人的三代血親,罪名成立的告發者判一年徒刑,流放兩千裏。

法律規定諸犯死罪非十惡,如果是奴婢殺主,卻視為“十惡”之一的“大逆”,即使得逢大赦,也不在赦限。

洵國律法已經規定奴仆是主人私產,主人對其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律法為杜絕奴仆以下犯上、攀咬栽贓,甚至明文規定奴仆必須為自家主人保密除反叛、逆上、叛國以外的所有罪行。所以依依的要求甚至比律法規定的還要寬鬆,這些要求本身就完全不是問題。

本來這個年代的主人隻要不是太懦弱天真的,都不會被奴仆背棄、欺辱。隻是大家族隻有一個當家人,卻有眾多的主子,那些不強勢的往往控製不住貼身服侍的下人,他們會自發的屈服於家裏最有權勢的人。

聽話不多嘴多舌,這本就是奴仆效忠主子的基本要求;大小姐是尚未出閣的女子卻能自掏腰包買下他們,並且能一手掌握他們的賣身契,就肯定是個能主宰他們命運並有能力為他們提供庇護的人。

所以大小姐就是他們唯一的主子,此後隻聽大小姐一人吩咐。即使家中其他主人打探大小姐的動向,他們也絕不會透露分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