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於創業板退市製度探究我國創業板公司的應對策略(1 / 3)

基於創業板退市製度探究我國創業板公司的應對策略

公司治理

作者:申曉飛 李紅

【摘 要】 文章揭示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現狀,分析了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評分係統和創業板退市製度的變化,並結合創業板退市製度的變化,從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角度研究了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應對策略,借以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提出建議。

【關鍵詞】 創業板; 退市製度; 上市公司; 知識產權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09年10月23日,中國創業板市場開板,同月30日正式開市,紅日藥業等28家“新貴”作為第一批創業板上市公司登陸資本市場。截至2012年7月20日,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數量達到了335家。中國創業板市場的擴容速度很快,短短3年創業板上市公司數量就增加12倍之多。

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多為生物醫藥、文化創意、電子信息、商業流通以及傳統商業模式創新等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公司。這類公司成立的時間大多比較短,無形資產占比高,並且企業的信息披露尤其是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不盡完善。因此,上市之初,公司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問題被掩蓋起來。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創業板公司漸漸現出了真麵目,出現了“上市前高增長,上市後大縮水”的現象,成長性不見高,業績反而大變臉。

國內外研究表明:智力資本信息的披露對企業市值、股票發行價有著重大的影響,創業板公司為自身發展融通資金,有著披露知識產權信息的內在動力。2002年日本投資者關係學會的一項問卷調研表明:投資者認為,對於財務報表中未揭示的無形資產,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國內學者對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顯示: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程度偏低,且公司之間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差異較大,總體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水平不高。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缺乏對公司知識產權等智力資產的係統認知和有效管理,更缺乏對公司知識產權的近期戰術和長遠戰略謀劃。發達國家在引導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上製定了相對比較完善的規章製度,如日本在知識產權強國道路上製定了“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參考導引”,指導企業進行完整規範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從創業板市場講,已有針對海外市場創業板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進行的研究,並對我國創業板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提出了相關建議。

為了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快速發展和創業板長遠建設的需要,深交所擬定的《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製度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於2011年11月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吸收了有關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深交所對《方案》進行了修訂,並據此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於2012年4月20日正式發布了《規則》(2012年修訂),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在創業板退市製度實施之際和中國整個股市表現欠佳的情況下,分析創業板退市製度的變化,結合退市製度探究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在“變化”中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對促進創業板上市公司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發揮創業板市場指導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創業板退市製度的變化

(一)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評分係統的建立

為了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發展,首先應該保證上市前端公司IPO發審的質量。證監會建立了針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評分係統,該係統直接與委員通過或否決的IPO項目質量關聯,從而形成一種約束機製。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能否得到續聘將與其評分直接關聯,此舉對發審委委員權利形成跟蹤,產生約束力,有利於發審委委員自律,使得發審委委員在審核時更加謹慎。在評分係統建立之前,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主要施行問責製,在審核的過程中一旦顧及人情,對問題公司網開一麵,則會直接導致帶病公司混入到市場中(如:愛爾眼科),對市場的整體發展不利。

(二)創業板退市製度的變化

為進一步健全創業板市場優勝劣汰機製,發揮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在研究借鑒主板、中小企業板和海外成熟市場退市製度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深交所發布的《規則》(2012年修訂)與修訂之前的變化。

根據《規則》修訂前後的對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麵變化:

1.完善恢複上市的審核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借殼”實現恢複上市。

2.縮短資不抵債公司的退市時間。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淨資產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淨資產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將原終止上市的退市時間縮短了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