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1 / 3)

○方田(以禦田疇界域)

今有田廣十五步,從十六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畝。

又有田廣十二步,從十四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百六十八步。

〔圖:從十四,廣十二。〕

方田術曰:廣從步數相乘得積步。

〔此積謂田冪。凡廣從相乘謂之冪。淳風等按:經雲廣從相乘得積步,注雲廣從相乘謂之冪。觀斯注意,積冪義同。以理推之,固當不爾。何則?冪是方麵單布之名,積乃眾數聚居之稱。循名責實,二者全殊。雖欲同之,竊恐不可。今以凡言冪者據廣從之一方;其言積者舉眾步之都數。經雲相乘得積步,即是都數之明文。注雲謂之為冪,全乖積步之本意。此注前雲積為田冪,於理得通。複雲謂之為冪,繁而不當。今者注釋,存善去非,略為料簡,遺諸後學。〕

以畝法二百四十步除之,即畝數。百畝為一頃。

〔淳風等按:此為篇端,故特舉頃、畝二法。餘術不複言者,從此可知。一畝之田,廣十五步,從而疏之,令為十五行,則每行廣一步而從十六步。又橫而截之,令為十六行,則每行廣一步而從十五步。此即從疏橫截之步,各自為方,凡有二百四十步。一畝之地,步數正同。以此言之,則廣從相乘得積步,驗矣。二百四十步者,畝法也;百畝者,頃法也。故以除之,即得。〕

今有田廣一裏,從一裏。問為田幾何?答曰:三頃七十五畝。

又有田廣二裏,從三裏。問為田幾何?答曰:二十二頃五十畝。

裏田術曰:廣從裏數相乘得積裏。以三百七十五乘之,即畝數。

〔按:此術廣從裏數相乘得積裏。方裏之中有三頃七十五畝,故以乘之,即得畝數也。〕

今有十八分之十二,問約之得幾何?答曰:三分之二。

又有九十一分之四十九,問約之得幾何?答曰:十三分之七。

○約分

〔按:約分者,物之數量,不可悉全,必以分言之;分之為數,繁則難用。設有四分之二者,繁而言之,亦可為八分之四;約而言之,則二分之一也,雖則異辭,至於為數,亦同歸爾。法實相推,動有參差,故為術者先治諸分。〕

術曰:可半者半之;不可半者,副置分母、子之數,以少減多,更相減損,求其等也。以等數約之。

〔等數約之,即除也。其所以相減者,皆等數之重疊,故以等數約之。〕

今有三分之一,五分之二,問合之得幾何?答曰:十五分之十一。

又有三分之二,七分之四,九分之五,問合之得幾何?答曰:得一、六十三分之五十。

又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四,問合之得幾何?答曰:得二、六十分之四十三。

○合分

〔淳風等按:合分知,數非一端,分無定準,諸分子雜互,群母參差。粗細既殊,理難從一,故齊其眾分,同其群母,令可相並,故曰合分。〕

術曰:母互乘子,並以為實。母相乘為法。

〔母互乘子。約而言之者,其分粗;繁而言之者,其分細。雖則粗細有殊,然其實一也。眾分錯雜,非細不會。乘而散之,所以通之。通之則可並也。凡母互乘子謂之齊,群母相乘謂之同。同者,相與通同,共一母也;齊者,子與母齊,勢不可失本數也。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數同類者無遠;數異類者無近。遠而通體知,雖異位而相從也;近而殊形知,雖同列而相違也。然則齊同之術要矣:錯綜度數,動之斯諧,其猶佩觿解結,無往而不理焉。乘以散之,約以聚之,齊同以通之,此其算之綱紀乎?其一術者,可令母除為率,率乘子為齊。〕

實如法而一。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今欲求其實,故齊其子,又同其母,令如母而一。其餘以等數約之,即得知,所謂同法為母,實餘為子,皆從此例。〕

其母同者,直相從之。

今有九分之八,減其五分之一,問餘幾何?答曰:四十五分之三十一。

又有四分之三,減其三分之一,問餘幾何?答曰:十二分之五。

○減分

〔淳風等按:諸分子、母數各不同,以少減多,欲知餘幾,減餘為實,故曰減分。〕

術曰:母互乘子,以少減多,餘為實。母相乘為法。實如法而一。

〔母互乘子知,以齊其子也。以少減多知,齊故可相減也。母相乘為法者,同其母也。母同子齊,故如母而一,即得。〕

今有八分之五,二十五分之十六,問孰多?多幾何?答曰:二十五分之十六多,多二百分之三。

又有九分之八,七分之六,問孰多?多幾何?答曰:九分之八多,多六十三分之二。

又有二十一分之八,五十分之十七,問孰多?多幾何?答曰:二十一分之八多,多一千五十分之四十三。

○課分

〔淳風等按:分各異名,理不齊一,較其相近之數,故曰課分也。〕

術曰:母互乘子,以少減多,餘為實。母相乘為法。實如法而一,即相多也。

〔淳風等按:此術母互乘子,以少分減多分,與減分義同;惟相多之數,意與減分有異:減分知,求其餘數有幾;課分知,以其餘數相多也。〕

今有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問減多益少,各幾何而平?答曰:減四分之三者二,三分之二者一,並,以益三分之一,而各平於十二分之七。

又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問減多益少,各幾何而平?答曰:減三分之二者一,四分之三者四、並,以益二分之一,而各平於三十六分之二十三。

○平分

〔淳風等按:平分知,諸分參差,欲令齊等,減彼之多,增此之少,故曰平分也。〕

術曰:母互乘子,

〔齊其子也。〕

副並為平實。

〔淳風等按:母互乘子,副並為平實知,定此平實主限,眾子所當損益知,限為平。〕

母相乘為法。

〔母相乘為法知,亦齊其子,又同其母。〕

以列數乘未並者各自為列實。亦以列數乘法。

〔此當副置列數除平實,若然則重有分,故反以列數乘同齊。淳風等按:問雲所平之分多少不定,或三或二,列位無常。平三知,置位三重;平二知,置位二重。凡此之例,一準平分不可豫定多少,故直雲列數而已。〕

以平實減列實,餘,約之為所減。並所減以益於少。以法命平實,各得其平。

今有七人,分八錢三分錢之一。問人得幾何?答曰:人得一錢二十一分錢之四。

又有三人三分人之一,分六錢三分錢之一、四分錢之三。問人得幾何?答曰:人得二錢八分錢之一。

○經分

〔淳風等按:經分者,自合分已下,皆與諸分相齊,此乃直求一人之分。以人數分所分,故曰經分也。〕

術曰:以人數為法,錢數為實,實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

〔母互乘子知,齊其子;母相乘者,同其母。以母通之者,分母乘全內子。乘,散全則為積分,積分則與子相通,故可令相從。凡數相與者謂之率。率知,自相與通。有分則可散,分重疊則約也;等除法實,相與率也。故散分者,必令兩分母相乘法實也。〕

重有分者同而通之。

〔又以法分母乘實,實分母乘法。此謂法、實俱有分,故令分母各乘全分內子,又令分母互乘上下。〕

今有田廣七分步之四,從五分步之三,問為田幾何?答曰:三十五分步之十二。

又有田廣九分步之七,從十一分步之九,問為田幾何?答曰:十一分步之七。

又有田廣五分步之四,從九分步之五,問為田幾何?答曰:九分步之四。

○乘分

〔淳風等按:乘分者,分母相乘為法,子相乘為實,故曰乘分。〕

術曰:母相乘為法,子相乘為實,實如法而一。

〔凡實不滿法者而有母、子之名。若有分,以乘其實而長之,則亦滿法,乃為全耳。又以子有所乘,故母當報除。報除者,實如法而一也。今子相乘則母各當報除,因令分母相乘而連除也。此田有廣從,難以廣諭。設有問者曰:馬二十匹,直金十二斤。今賣馬二十匹,三十五人分之,人得幾何?答曰:三十五分斤之十二。其為之也,當如經分術,以十二斤金為實,三十五人為法。設更言馬五匹,直金三斤。今賣馬四匹,七人分之,人得幾何?答曰:人得三十五分斤之十二。其為之也,當齊其金、人之數,皆合初問入於經分矣。然則分子相乘為實者,猶齊其金也;母相乘為法者,猶齊其人也。同其母為二十,馬無事於同,但欲求齊而已。又,馬五匹,直金三斤,完全之率;分而言之,則為一匹直金五分斤之三。七人賣四馬,一人賣七分馬之四。金與人交互相生。所從言之異,而計數則三術同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