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1 / 3)

○方程(以禦錯糅正負)

今有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實三十九鬥;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一秉,實三十四鬥;上禾一秉,中禾二秉,下禾三秉,實二十六鬥。問上、中、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九鬥四分鬥之一。中禾一秉四鬥四分鬥之一。下禾一秉二鬥四分鬥之三。

方程

〔程,課程也。群物總雜,各列有數,總言其實。令每行為率。二物者再程,三物者三程,皆如物數程之。並列為行,故謂之方程。行之左右無所同存,且為有所據而言耳。此都術也,以空言難曉,故特係之禾以決之。又列中、左行如右行也。〕

術曰:置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實三十九鬥於右方。中、左禾列如右方。以右行上禾遍乘中行,而以直除。

〔為術之意,令少行減多行,反複相減,則頭位必先盡。上無一位,則此行亦闕一物矣。然而舉率以相減,不害餘數之課也。若消去頭位,則下去一物之實。如是疊令左右行相減,審其正負,則可得而知。先令右行上禾乘中行,為齊同之意。為齊同者,謂中行直減右行也。從簡易雖不言齊同,以齊同之意觀之,其義然矣。〕

又乘其次,亦以直除。

〔複去左行首。〕

然以中行中禾不盡者遍乘左行,而以直除。

〔亦令兩行相去行之中禾也。〕

左方下禾不盡者,上為法,下為實。實即下禾之實。

〔上、中禾皆去,故餘數是下禾實,非但一秉。欲約眾秉之實,當以禾秉數為法。列此,以下禾之秉數乘兩行,以直除,則下禾之位皆決矣。各以其餘一位之秉除其下實。即計數矣用算繁而不省。所以別為法,約也。然猶不如自用其舊。廣異法也。〕

求中禾,以法乘中行下實,而除下禾之實。

〔此謂中兩禾實,下禾一秉實數先見,將中秉求中禾,其列實以減下實。而左方下禾雖去一,以法為母,於率不通。故先以法乘,其通而同之。俱令法為母,而除下禾實。以下禾先見之實令乘下禾秉數,即得下禾一位之列實。減於下實,則其數是中禾之實也。〕

餘,如中禾秉數而一,即中禾之實。

〔餘,中禾一位之實也。故以一位秉數約之,乃得一秉之實也。〕

求上禾,亦以法乘右行下實,而除下禾、中禾之實。

〔此右行三禾共實,合三位之實。故以二位秉數約之,乃得一秉之實。今中下禾之實其數並見,令乘右行之禾秉以減之。故亦如前各求列實,以減下實也。〕

餘,如上禾秉數而一,即上禾之實。實皆如法,各得一鬥。

〔三實同用,不滿法者,以法命之。母、實皆當約之。〕

今有上禾七秉,損實一鬥,益之下禾二秉,而實一十鬥;下禾八秉,益實一鬥,與上禾二秉,而實一十鬥。問上、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實一鬥五十二分鬥之一十八。下禾一秉實五十二分鬥之四十一。

術曰:如方程。損之曰益,益之曰損。

〔問者之辭雖?今按:實雲上禾七秉,下禾二秉,實一十一鬥;上禾二秉,下禾八秉,實九鬥也。“損之曰益”,言損一鬥,餘當一十鬥;今欲全其實,當加所損也。“益之曰損”,言益實以一鬥,乃滿一十鬥;今欲知本實,當減所加,即得也。〕

損實一鬥者,其實過一十鬥也;益實一鬥者,其實不滿一十鬥也。

〔重諭損益數者,各以損益之數損益之也。〕

今有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四秉,實皆不滿鬥。上取中、中取下、下取上各一秉而實滿鬥。問上、中、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實二十五分鬥之九。中禾一秉實二十五分鬥之七。下禾一秉實二十五分鬥之四。

術曰:如方程。各置所取。

〔置上禾二秉為右行之上,中禾三秉為中行之中,下禾四秉為左行之下,所取一秉及實一鬥各從其位。諸行相借取之物皆依此例。〕

以正負術入之。

正負術曰:

〔今兩算得失相反,要令正負以名之。正算赤,負算黑,否則以邪正為異。方程自有赤、黑相取,法、實數相推求之術。而其並減之勢不得廣通,故使赤、黑相消奪之,於算或減或益。同行異位殊為二品,各有並、減之差見於下焉。著此二條,特係之禾以成此二條之意。故赤、黑相雜足以定上下之程,減、益雖殊足以通左右之數,差、實雖分足以應同異之率。然則其正無入以負之,負無入以正之,其率不妄也。〕

同名相除,

〔此謂以赤除赤,以黑除黑,行求相減者,為去頭位也。然則頭位同名者,當用此條,頭位異名者,當用下條。〕

異名相益,

〔益行減行,當各以其類矣。其異名者,非其類也。非其類者,猶無對也,非所得減也。故赤用黑對則除,黑;無對則除,黑;黑用赤對則除,赤;無對則除,赤;赤黑並於本數。此為相益之,皆所以為消奪。消奪之與減益成一實也。術本取要,必除行首。至於他位,不嫌多少,故或令相減,或令相並,理無同異而一也。〕

正無入負之,負無入正之。

〔無入,為無對也。無所得減,則使消奪者居位也。其當以列實或減下實,而行中正負雜者亦用此條。此條者,同名減實,異名益實,正無入負之,負無入正之也。〕

其異名相除,同名相益,正無入正之,負無入負之。

〔此條異名相除為例,故亦與上條互取。凡正負所以記其同異,使二品互相取而已矣。言負者未必負於少,言正者未必正於多。故每一行之中雖複赤黑異算無傷。然則可得使頭位常相與異名。此條之實兼通矣,遂以二條反覆一率。觀其每與上下互相取位,則隨算而言耳,猶一術也。又,本設諸行,欲因成數以相去耳。故其多少無限,令上下相命而已。若以正負相減,如數有舊增法者,每行可均之,不但數物左右之也。〕

今有上禾五秉,損實一鬥一升,當下禾七秉;上禾七秉,損實二鬥五升,當下禾五秉。問上、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五升。下禾一秉二升。

術曰:如方程。置上禾五秉正,下禾七秉負,損實一鬥一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