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站等

文史快車

作者:謝建平編

民國時期的饑荒

民國時期,蔣宋孔陳四大家族靠手中的權力攫取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當人民在死亡線上苦苦掙紮時,四大家族中的“八旗子弟”

孔二小姐之流卻在公眾麵前大秀時尚和奢華,還恬不知恥地說這一切都是他們自己努力的結果。下麵一組圖片,反映的是民國時期的饑荒。

饑荒不獨民國才有,四大家族的驕奢淫逸也絕非民國的專利。幾千年來,溫飽問題一直是困擾中國人的大問題。即便在強盛的唐朝,大詩人杜甫也為了一頓飽飯而被撐死。原因何在?除了天災,更多的是人禍。當皇帝和各級官吏一頓飯就吃掉一個農民幾年收入的時候,“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便成為曆朝曆代民生的真實寫照。

揭露民國的饑荒,隻是因為民國離我們不遠不近,民國的饑荒有圖片有真相,可供後人反思和警醒。列寧說過:忘記過去,就等於背叛。現在的年輕人大多數都沒有嚐過饑餓的滋味,更不知道觀音土為何物。憶苦思甜,方能接近曆史的真相。

我國古代訴訟製度有哪些限製規定

中國封建刑律的一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實行這項原則,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製度,鞏固君主專製統治。親親相隱本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的主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親親相隱原則進一步得到確認。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以後各朝的規定大體上與唐相同,其內容主要有3點: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控告應相隱的親屬,要處刑;有兩類罪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一類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類是某些親屬互相侵害罪。

中國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對這一思想有所繼承。如漢宣帝時期規定,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後來的律法多以此為藍本,以《唐律疏議》最為典型。它認為血緣關係是親屬相為隱的基礎,同時在較大範圍內承認人情的合理性。除謀反、謀大逆與謀叛此等重大犯罪外,親屬和同居者可以相隱不告。曆代立法者多肯定親親相隱的原則,一直到民國時,《刑法》仍規定藏匿犯罪的親屬可減輕處罰。但謀反、大逆等嚴重危害統治的犯罪排除在容隱範圍之外。這說明容隱不是絕對的。

北洋時期的法界尊嚴

民國肇建,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高瞻遠矚,要求“所有司法人員,必須是法官考試合格人員,方能充任”。

1913年,梁啟超走馬上任司法總長。梁雷厲風行地進行司法改革,首推厲行考試,以免幸進。

北洋政府甫一成立,司法官考選成為重中之重。舉凡考試資格、內容及程序,影響深遠。

1915年9月頒布的《司法官考試令》,規定應試人員資格積極與消極要件。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人才頗受青睞,“海龜”人才更是備受歡迎,經司法官再試典試委員會過半數之議決,可以免試錄取。但犯有五等以上有期徒刑、禁治產或準禁治產宣告之人及破產人員則不得應試。為了慎重起見,考生須有當地司法官或文官作保。

司法官考試分為甄錄試、初試與再試。70分以上合格的考生,憑券半價乘火車進京口試。考生解釋法令、分析案例,須隨問隨答,不留思考餘地。非反應敏捷、口才流利,難以過關。遴選司法官尚有不成文規定:五官不正、形象猥瑣者,一概摒之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