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3章(1 / 3)

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四、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為凶手。如此等於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五、控告凶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疑犯自白。以後者的方式破案,無疑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到答案之處搜尋,等讀者失敗回來之後,才告訴他們答案從頭到尾在你口袋之中。這樣的作者,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六、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就犯下惡行的人。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書後才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七、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缺乏凶殺的犯罪太單薄,分量太不足了,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做了。畢竟,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於人性,因此,一樁凶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複之念和恐懼心理,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製裁。所以,當一個“惡毒”的謀殺案發生時,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地來追捕凶手。

八、破案隻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說而言,魔術、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禁忌。一個根據理性創作的推理故事,讀者才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鬥智,但若和神異的世界競爭,甚至濟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緝凶,讀者等於在起跑點就注定輸了。

九、偵探隻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樣,是獨一無二的。為解決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探,隻會分散閱讀的樂趣,打亂邏輯推理的脈絡,更會不當地剝奪讀者和偵探公平鬥智的權益。偵探人數超過一名,讀者會弄不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競爭對手,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賽跑隊伍一樣。

十、凶手必須是小說中多少有點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凶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於是作者自認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說管家、腳夫、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凶手。因為這樣的凶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凶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十二、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凶手也隻能有一名。當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隻讓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十三、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謀殺案,若被這麼一大批人馬攪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凶手仍應該有他正當的逃命機會,但如果讓整個龐大的秘密組織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大批人馬的保護),那顯然又太過頭了。相信一個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與偵探對決時,不會讓自己披上一身無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十四、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采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舉例來說,謀殺案的死者被才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所殺,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極其罕見,甚至是作者憑空想像的毒藥害死,這也不行。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製自己在毒藥方麵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藥不得逾越尋常藥典的範疇。如果作者天馬行空於想象世界,漫無禁忌地翱翔於不存在的時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界限了。

十五、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地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不必等到最後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當然了,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預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將犯罪的計劃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地描述出來的話,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經由分析、推理和消除法將嫌疑犯指認出來,而這正是這場遊戲的趣味所在。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