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1 / 3)

一提到法醫,一般人都覺得很神秘:法醫的責任就是要為揭露和證實犯罪,正確處理各種民事糾紛,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提供科學依據。具體說來就是:

法醫以其科學的鑒定結論為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丶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提供科學依據。上述的案例雖然是發生在美國,但是與這個性質和情節類似的事例,在我們身邊也並不少見。當這些跳進黃河也洗不清的冤枉事發生在我們身上時,靠什麼來證實自己是冤屈的呢?靠法醫,科學自有公斷。

法醫以其科學鑒定結論為揭露和證實犯罪提供科學依據。特別是在殺人、投毒、傷害、強丶奸等刑事案件中,法醫檢驗更起著重要的作用。就殺人案來說,犯罪行為一旦付諸實施,必然要引起人身傷亡和出現以屍體為中心的犯罪現場。偵查活動一開始,就必須運用法醫檢驗等技術手段勘查觀場,檢驗屍體,固定事實,並由偵查人員發現收集有關物證,使立案偵查建立在科學可靠的基礎之上。在偵查實施過程中,也要根據法醫檢驗發現和提供的線索作為布置偵查工作的科學依據。對偵查中發現的各種物證,需要的都要送交法醫鑒定,查明性質及其與犯罪事實的聯係後,才能作為認定罪犯或否定嫌疑人的證據之一。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法醫檢驗所解決的問題,是其他一般的調查研究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即使是當場抓獲罪犯或證人目睹罪犯犯罪,或者罪犯自己供認了的,也常要進行法醫檢驗,獲取罪證,查明犯罪細節,印證罪犯口供。在多人行凶殺人案件或聚眾鬥毆致死人命案件中,法醫對屍體傷痕分布情況、凶器種類、致命傷的位置等的檢驗結論,有助於判明主犯與從犯,分清罪責。在投毒、強丶奸、傷害等案件中,也都必須通過法醫檢驗,為認定犯罪事實,證實犯罪人提供科學依據。

法醫對民事案件中的性機能、性狀態、兩性畸形、親子鑒定及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等,為正確解決離婚、撫養、賠償以及其他各種糾紛提供了科學依據。

法醫學,顧名思義,是法學和醫學相結合而產生的一門邊緣學科。它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化學以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並解決法律上和司法中有關醫學問題的科學。從淵源上講,法醫學的誕生,是與古代法律的產生和發展分不開。法醫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曆史和輝煌的成就。

據《周禮》記載,周官有五聽、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聽:是指在審判活動中,審判官吏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郝;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日目聽,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目毛)然。在這裏醫學已在向法學靠近,並開始為司法服務了。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法醫學的端倪。

三宥:是當時犯人可以得到寬大處理的三種情況。一是不識,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二是過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遺忘,即因忘記法律規定而犯罪。在此,犯罪人犯罪時是否有記憶力,即犯罪時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是需要醫學來提供根據的。

三赦:是當時可以赦免犯人的三種情況。這三種情況是幼弱(年少體弱,末滿歲) ;老耄(年老昏耄,80歲以上);蠢愚(癡愚不能,生下來就是癡呆)。至於是否蠢愚,也是需要醫學知識進行鑒定的。

據《漢書·刑法誌》 記載,在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5年的西漢時代,法律即已規定,司法人員進行審訊時要觀察受審者的反應,量刑時對過失犯罪以及兒童、老人、 孕婦和殘廢者都要從輕。根據東漢馬融在其著作中的記載,在公元25~220年的東漢時代,對損傷案件就應用了瞻、察、視、審等法醫學檢驗方法。

唐律是我國現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充分吸收了秦漢以來的法醫學成就,又反過來對它的發展給予了極大的影響。綜觀唐律,它對於檢驗的規定有以下三個方麵:

一是明確規定了實行檢驗的對象,即屍體傷況及詐病者。相當於現代的屍體檢驗和活丶體檢查。檢驗不實要受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