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雙重標準(1 / 2)

商定好這些事宜後,陳健把隨身攜帶的黃金和銀幣委托荷蘭人,找商人兌換成了荷蘭盾。

這時候阿姆斯特丹銀行還未成立,兌換業務隻能去找信譽不錯的猶太商人。

林曦去拜訪阿姆斯特丹的幾個有些名望的博物學家,其餘的學宮農學科的人則去看看陳健的荷斯坦牛,或是參觀荷蘭的農田,觀察蕪菁、胡蘿卜、弗蘭德斯馬之類的東西。

剩餘的一些工匠則是去參觀阿姆斯特丹的建築、藝術和造船廠。

幾個文學家則試圖尋找在阿姆斯特丹的數學家,討論一些問題。

陳健也提供了一筆錢,主要是看看書商那裏是否有利提克斯和學生算出的三角函數表,這是一本很重要的書籍,花了兩代數學家無數的心血靠著筆算出的每隔十分的正弦、正切、正割和三餘,可以互為參照與國內的那本對照修正。

蘭琪嚐試著與格勞修斯做一些交流,因為穿著議事會授予的因為救助花而獲得的長袍,加之荷蘭之前的兩任西班牙總督都是女的,格勞修斯倒是沒有產生偏見。

陳健在一旁煽風點火,不多時就從教皇子午線的問題,到了格拉修斯腦海裏已經逐漸成型的法律問題。畢竟他就是法學出身,不到二十的法學博士,這種交流格勞修斯也是喜歡的。

國際法本身就是奇怪的東西,如果按照當年教皇劃定的子午線,荷蘭的種種行為,完全就是海盜。太平洋是屬於葡萄牙的,荷蘭人涉足,以此時的“國際法”而言自然是非法入侵。

這本身就又涉及到啟蒙哲學,與共和國一些叛亂的思想有些相近的地方,討論中不自覺地就深入到一些根本的“強盜邏輯”之上,雙方之間的觀點也從一開始的互相認同到彼此斥責。

“美麗的女士、總督先生。不管你們是否信仰上帝,但至少有一點我們的想法是共通的。人是一種具備美德的動物,但對於真理和智慧的追求,是人類所獨特的才能。這種對真理或是理性的追求,正確的理性與自然配適的,應該是適用於所有人。”

“這種對所有人適配的東西,不能在尼德蘭適用,在西班牙就是錯誤的,甚至於在你們的共和國也一樣適用。”

“即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你們認為上帝不存在,或上帝不關心世人之事,有些東西仍舊保持其客觀的有效性。上帝不會讓二乘以二不等於四,也同樣不會讓本質為惡的事物變為本質為善的。”

“基於此,這種自然的法是高於意誌的、人定的法。而在海洋上航行、貿易,這是基於人的自然權利。我想,不論是你們的共和國,還是我們尼德蘭,亦或是西班牙,都應該尊重這種自然的、航洋貿易與航行的權利。”

蘭琪深受陳健的蠱惑,對於一些東西心中難免有些年輕人所特有的抗爭與嘲弄,在理解了格勞修斯的法之後,笑問道:“格勞修斯先生,您的人的自然權利,可據我所知你們並不禁止奴隸貿易,並且對於將戰俘罰作奴隸也是支持的。這種根據是怎麼從自然法中推斷出來的呢?”

“女士,人既然可以出賣勞動,當然也可以出賣自由。況且,奴隸與戰俘奴隸並非來源於自然法,而是來源於國家的主權所行使的國際法。當人們選擇與君主建立契約並凝合為國家,那麼國家的主權是高於一切的,當然也高於自然法。奴隸、戰俘、航行自由這一切,都是基於國家主權的概念而言的。”

蘭琪笑著反問道:“我對您所的自由航行和貿易的觀點表示支持,但是您所的自由航行與貿易的法,是人定法?還是自然法?這種法,是以誰基礎來實行的呢?”

“當然是人定法,這是神的意誌所決定的。而實行的各方,是超越自然法的國家的主權。所以你之前的疑問並不難解釋,戰俘與奴隸,這是基於人定的國際法,而非自然法。”

蘭琪搖頭道:“可是你剛剛完,航行自由是自然法。也就是,你所認為自然法組成了主權,而主權之間構成了國際法,國際法是人定法也是你所謂的意誌的法,對嗎?”

“是的。”

“可是,你所謂的航行自由、貿易之類的國際法,卻源於自然法。等到奴隸貿易的時候,立刻又變為了人定法。這裏麵並不能邏輯自洽。在我們看來,您所追求的一切,不過是對自身利益的辯護,完全超脫了邏輯的範圍。”

麵對這樣的指責,格勞修斯有些惱怒,但在女士麵前依舊保持了克製。

蘭琪卻直言不諱地道:“格勞修斯先生,對於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壟斷,您站在荷蘭利益的角度上看,以自然法至高,且高於人定法這個觀點,來證明自由航行和貿易是合理的。但是,對於荷蘭參與的奴隸貿易,您又用人定法來為之辯護,為什麼在這個時候自然法就沒有意義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