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1 / 1)

《玉梨魂》敘梨娘之死,為己酉除夕,實為全書之大誤點。《淚史》即為正此誤點而作,故又有此章之補敘。

此章所載詩詞,其七十餘首,《玉梨魂》錄入者,僅有四律五絕,而計時均誤。

此章夢霞與梨娘又見三次,計前後共有六次見麵。與筠倩則終無一麵,緣亦刻矣。

梨娘死誌早決,其未死前種種示意,夢霞均於死後悟之,情景逼真。

夢霞戀情忘母,致其母有致梨娘一書,而促梨娘之死,不孝不義,吾不能為夢霞恕矣。

夢霞重賦《木筆》二律,語語傷心。梨娘讀之,知其終不能與筠倩相合,而死誌乃益決,和詩不終,何其痛也!

夢霞續賦兩絕亦痛絕,亦知傷心之梨娘將何以堪?而一彈再鼓之不已耶!此一詩箋,實於催命符同其效用。

夢霞末次所呈二律,心事已和盤托出,梨娘更以何語相酬?更有何術避死?

《石頭記》無寶玉祭黛玉文,為全書缺陷。《淚史》無夢霞祭梨娘文,亦為全書缺陷。顧此文實難於下筆,閱者多有情人,能為擬作一篇以慰芳魂乎?著者為梨娘馨香祝之。

何母遺書,為《玉梨魂》所無。此書措詞,婉而多諷,口吻逼肖,梨娘答書亦稱,而悲痛之深,過於流涕。其感人處,卻在哀而不豔。

明知其必死而不能救,此痛寧複有底。不痛之痛,乃是深痛。夢霞所有哭梨娘之眼淚,蓋悉驅之向腹內倒流,至月明人靜時,使得盡情一泄,嗚呼痛哉!

秋兒忠於梨娘,故若有不慊於夢霞,夢霞受其冷淡,而絕無忤意,畢竟多情。

筠倩遺夢霞書,梨娘遺夢霞書,《玉梨魂》皆未載。筠倩之書,怨而不怨,梨娘之書,不怨而怨,若此者可以怨矣。讀梨娘遺筠倩之書,可想見其死時之苦,在梨娘欲以慰筠倩之心,而孰知又以此促筠倩之命也!

夢霞之於筠倩,若有情若無情,終身未能忘情。使筠倩不死者,或尚能如梨娘之囑,以安生而慰死。惜哉筠倩,死更冤矣!

夢霞兩聞凶耗,兩作吊客,惟一再恨己之誤人,至此地位,舍一恨固無他法,然豈一恨所可了哉!其後從劍青之勸,東渡以圖事業,死者之心慰矣。而崔翁、鵬郎,置不一顧,吾於夢霞,終不能無責焉!

筠倩日記中,時時不忘老父。自知其不可死,而卒不免一死。崔翁雙袖龍鍾,疊遭兩人之喪,而並不知其致死之由。夢霞雖終以一死報兩人,其能告無罪於此翁哉!

夢霞書筠倩日記後數語,自是真心吐露。若並此而無之,則夢霞直萬古之忍人耳,焉得謂之情人!

劍青之勸,迎機而入。石癡之返,會逢其適。複加以靜庵之讚助,無三人則夢霞東渡之舉,必不實行。故書中敘此三人,實為賓中之主。

收束數語,知夢霞原欲即以身殉,東渡之舉,尚非所願,固當時應有之意。而夢霞之所以為夢霞,亦即於此處見之。

例 言

一、是書主旨,在矯正《玉梨魂》之誤。就其事而易其文,一為小說,一為日記,作法截然不同。

一、書中人物,悉仍《玉梨魂》原本。間有加入者,情節較《玉梨魂》增加十之三四。詩詞書劄,較《玉梨魂》增加十之五六。兩書牾處,附注評語,以清眉目。

一、是書初登入《小說叢報》時,章複分節。嗣以太嫌割裂,故僅分章,以書非小說體裁,故每章不無疏密不同之處。

一、書中稱謂,間有錯亂。如餘、吾、爾、汝等字,未遑悉數校正,以歸一律,閱者諒之。

一、小說家言,多半空中樓閣。此書情節較奇,著者即以寓言自解,閱者未必肯信。顧即為事實,亦未必遂是真相,閱者可毋事深求。

一、是書屬稿雖久,或仍不免有失檢之處,深望閱者不吝賜教,俾便改正。如能於每章後,另加評語見惠,尤所歡迎。題詞補遺

石昆:

人隔梨花香塚前,魂驚彼美夕陽天。

是誰絲縛春蠶死,願結來生未了緣。

憔悴生涯筆一枝,無端文字種想思。

若逢柳絮前身認,已嫁桃花薄命知。

重來園畔草猶青,景是人非已慨零。

一笑狂奴太癡絕,護花無術促花齡。

無力春風勢不支,癡人心血美人詩。

紅顏薄命同聲哭,何不相逢未嫁時。

珊珊瘦骨我猶憐,感舊人來思惘然。

杯酒花阡來世祝,姓名先注有情天。

前情盡付水流東,淚灑梨花瓣瓣紅。

脂粉琴書兩零落,美人名士命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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