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報紙的時候看到了一條消息:前不久,在深圳市召開的城管行政執法會議上,市委常委、副市長呂銳鋒要求,要對本轄區的流浪乞討人員實現全天候、全時段路麵管控,努力實現重點區域和路段基本無流浪乞討人員。市城管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並且表示,對職業乞丐除救助管控外,還應該通過城管與公安建立常態聯合執法機製,對擾亂社會治安者進行法律製裁,才能治標治本。警方表示,再要強行乞討,可能會被拘留。
總覺得這樣的要求,有哪裏不大妥當。比如,對擾亂社會治安者進行法律製裁,這點十分必要,但若把“擾亂社會治安”和“流浪乞討人員”,尤其是“職業乞丐”掛起鉤來,實行“全天候、全時段”的路麵管控,而且要努力實現重點區域和路段基本無流浪乞討人員的目標,就有點想當然爾。特別是再乞討——盡管加了“強行”的修飾——會被拘留,更是缺乏法理的依據,因此,有必要辨識其中的是非界限。
乞丐之於社會,幾乎和人類的文明曆史同樣悠久。西方經典《舊約全書》上說,耶和華神造人的時候,同時為亞當夏娃建造了一座園子,除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以外,準予他們不經勞動,就可以享用園中的一切果實。但夏娃經不住蛇的誘惑,鼓動亞當偷食禁果,最終被上帝逐出園去。其實,上帝對人類祖先的賜予,和現在人間對乞丐的賜予,本質上並無不同。中國的《孟子》、《呂氏春秋》、《列子》、《後漢書》、《桂苑叢談》等古代書籍中,都有“乞人”、“丐”、“丐人”、“乞索兒”的一些記載。這些稱謂在宋代以後仍然使用,大多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而“乞丐”一詞用來專指討飯之人,從宋代已經開始。《紅樓夢》中“金滿箱、銀滿箱,轉眼乞丐人皆謗”的句子,正是通過“瘋癲落脫、麻履鶉衣”的跛足道人引發出來。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就和乞討難脫關係。“文革”期間,曾經引起舉國批判的人物,除了幾個死不改悔的“走資派”外,還有一個就是乞丐。乞丐者誰?武訓是也。
武訓生活在清朝末年,算得上現今說的“職業乞丐”。靠著乞討,經過30多年地不懈努力,修建義學3處,購置學田300餘畝,積累學資萬貫有餘。這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世界的教育史上,都是絕無僅有的事情。因此,武訓被稱作“千古奇丐”也就名至實歸了。在中國漫長的曆史上,以乞丐身份載入正史的,武訓填了空白。由此不難看出,職業乞丐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社會現象,未必不能做出青史留名的事情。就說深圳幾年前,當網友為血管崩裂的玲玲募集籌款時,不也出現過一位身高不到1米的殘疾乞丐,將剛討來的百元大鈔,塞進募捐箱裏,然後一瘸一瘸地轉身離去,讓不少旁觀者潸然淚下。由是,你忍心將乞丐和小偷、騙子歸於一類?相反,許多不是乞丐的,未必就比乞丐的人格健全。
我們知道,吃飯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上帝造人時,就充分考慮了這個因素,否則不會讓人的祖先生活在伊甸園裏;或者隻讓人長著一張嘴巴,隻有說話的功能,沒有吃飯的權利。反之,如果沒有飯吃,人的說話的權利也會喪失殆盡。可見吃飯是先於說話的更為重要的人權。人們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行使這種天賦的人權。他可以選擇勞動,直接生產出需要的糧食;也可以通過勞動的等價交換,獲取自己需要的物品。在沒有其他的選擇時,也可以選擇乞討作為自己生存的方式,這就是“乞討”史不絕書的原因。當然這樣的權利,因權利人的羸弱更顯羸弱,一般不會有衣食無憂的人選擇此道,也不會有強勢的人青睞於此。但是,再羸弱的權利也是權利,再逼仄的自由也是自由。如果硬要把這種“自由”予以褫奪,或者像深圳那樣,對“強行”乞討者予以拘留,以此達到“治標治本”的宏偉願景,就有點超乎權限了。因為想要徹底根治乞討現象,需要這樣幾個前提:第一,人類社會不存在以強淩弱、以大欺小的醜惡現象,也沒有腐敗滋生和巧取豪奪,社會資源為人類共同占有,沒有兩極分化,沒有貴族庶民之別,是一個共同富裕人際溫暖的和諧社會。第二,社會有足夠的財富積累,能夠滿足社會成員的生存需要,私有製也已經成為過眼煙雲。第三,人人都是謙謙君子,受過良好的教育熏陶,工作不再是謀生的飯碗,純粹成了人生的樂趣。第四,上述的條件不是一地實現,而是處處如此。如果這樣的前提不複存在,就有人一不小心落入弱勢群體,成為乞丐的後備大軍——也就是說,當一個人沒有不乞討的權利時,他就有乞討的權利。亦因此,你就不能限製行乞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