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公民財產權的保障(1 / 2)

試論公民財產權的保障

法製天地

作者:崔誌威

[摘要]

私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公民財產權是社會的發展趨勢和時代潮流。因此,研究公民財產保護的哲學基礎以及公民財產權的基本內涵,分析保護公民財產權對社會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等各個方麵的價值功能,並分別從憲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程序法等多個角度對公民財產權提供有力的保障機製,旨在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

[關鍵詞]

財產;公民財產權;法律保障

新中國頒布過四部憲法,前三部憲法都是否定私有財產製、消滅私有財產製的。1982年的憲法開始承認私有財產,並且經過三次修正。這反映出我們對公民財產權應有的價值、意義認識不夠,也反映出這種憲法規定與現代國家立憲潮流不符。公民財產權是憲政的基石,理應受到嚴格、優先保護。因此,本文試圖理性地探索與解釋這些問題,為公民財產權提供有力保障。

一、公民財產製度的起源

公元前5世紀的古希臘《格爾蒂法典》是現考古發現的歐洲最早和最完善的法典。該法典共12欄,從第2欄第49行起,便主要是規範幹涉私人生活的婚姻、收養、繼承、贈與、保證、抵押、合夥、許諾、監護等方麵的行為。這是一種私有財產權確立的製度基礎。城邦的興起,為公民財產製度創造了民主基礎、經濟基礎。城邦製度塑造了私有財產製度下的獨立人格,在這種私人的關係中,人具有了人格與身份的雙重意義,公民財產製度下的獨立人格觀念已經形成,使人獲得了巨大的解放。

二、公民財產權的法律保障

1、憲法保障

必須承認,我國現行憲法在整體上是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的,是反映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際狀況的,有其鮮明的特色,但也存在難以避免的缺陷,例如,公私財產權的憲法地位不平等。要保護私有財產權,首先就要對“公共利益”進行科學界定,還要對補償立法進行標準細化;最後要重視征收征用的正當法律程序。

2、行政保障

行政法是落實公民財產權憲法保護的主要法律。公民財產權的行政法保護具有主動性、多樣性和行政性。從公民財產權的發展所需角度來說,公民財產權行政保護的方法有以下幾種:第一、樹立保護公民財產權的行政法理念,立法者、行政執法者以及全社會要克服對公民財產權的認識偏見。第二、強化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法律法規體係,使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有法可依。完善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製度。在行政行為侵害公民財產權造成損害時,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第三,健全對公民財產權的補償製度,一方麵要規定公民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原則。另一方麵,政府要為公民財產權的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創造公平市場環境。

3、公民財產權的刑法保護

我國刑法典、單行刑事法以及附屬刑法,雖然對公民財產權保護有了一定的規定,我國在公民財產權的刑法保護上也取得了較大成就,但刑法所保護的範圍過窄。為適應市場經濟法製化的迫切要求,各種配套的刑事立法應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廣的範圍和更多的層次上展開。在刑法典總則中,應當完善刑法的任務、概念等相關規定。完善刑法分則關於侵犯私有企業權益犯罪的罪狀及法定刑,實現罪名和法定刑之平等。完善附屬刑法立法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