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供本報特稿:據英國《每日郵報》網站5月19日報道,近日,英國一台ATM機發生故障,在顧客取款時會吐出雙倍數額的現金,此消息不脛而走之後,很多人趕來提款。銀行方麵稱他們可以不用歸還多餘的錢。這一消息一出,似乎再一次刺痛了國民的神經,消息刊出,短短幾個小時內,跟帖評論的多達十幾萬,而且現在仍然以數以萬計的速度激增。評論中多表達了這樣一種觀點,萬惡的資本主義竟有這事?不敢相信,但卻是事實!是別用心也好,是無心插柳也好!無論銀行出於什麼目的。銀行承認因為出錯的是銀行,顧客不必為此負責。此做法的確給咱們上了一課。在此不得不提提咱們中國的一案例,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那這種行為到底是一種什麼行為呢?此案中,英國警方表示如果顧客在取現時已經發現ATM機發生故障並且繼續取錢的話,那麼銀行方麵可能會以欺詐罪追究顧客責任。對英國的法律不是很熟習,看來他們的刑法上有欺詐罪,但中國的刑法裏卻隻有詐騙罪,並沒有欺詐罪,而欺詐在中國民法通則裏有,它是民事違法行為,並不能構成犯罪。民事欺詐,頂多就是返還不當得利,或者導致合同無效。並不涉及刑事處罰。同樣一種行為,咱們中國卻仍然按照刑法非要找一個罪名不可。像許庭案,一審定的是盜竊,且適用重型,無期徒刑。一審後引起廣大民眾的熱議,大多認為處罰過重。不就是從ATM機裏取了十幾次錢,ATM機出現故障,多吐錢出來。取錢吐多這個行為無論從主觀故意,還是客觀危害,都達不能到罪大惡極的程度。二審,似乎法院很注重民意,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最後許庭服法受刑。事情才算完結。這一行為按照中國刑法推論,第一次取錢,ATM機吐出多餘的錢,取錢人一看,多了,再取,又多吐了,這個行為算什麼呢?第一次,占有多吐的錢算非法占有。本不屬於自己的錢,卻占有了。之後的幾次,仍然多次取錢,占有多吐的錢算盜竊,構成盜竊罪。且是盜竊的金融機構(ATM機是銀行的一部分),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按量中國刑法,盜竊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許庭案一審判決無期,是有理據的。但二審卻推翻了一審量刑,改判五年,卻沒有什麼法律上的依據,卻是過多的考慮了“情”的因素。但是這一做法,現在看來,並不能算合情又合法。似乎體現出中國的折中思想,判決無期,不能使民眾滿意,定為無罪,無法給銀行交待,最後就找了一個五年,對雙方都有一個交待。這樣的判決,說嚴格了,不合情也不合法。其實這個行為還可以有另外一種解釋。那就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這樣來講,儲戶與銀行之間應該是合同關係。把錢存入銀行,由銀行來管理,保存。儲戶有權隨時取錢,支配自己的錢。這就是一個合同關係。那麼現在儲戶取錢,本想取自己的錢,但是ATM機出錯了。多吐出錢來,再取,再多吐,如此往複,取了不少錢,也吐了不少錢,從客觀行為上來說,儲戶隻是正常操作,而是ATM機,出現了故障。ATM機本應該吐一百,現在吐了雙倍,那麼多出的一份就沒有法律依據了。因此,應該算不當得利,對於不當得利,儲戶返還就可以了,完全沒有犯罪。ATM機出錯,不能完全讓儲戶來承擔不利後果吧。“君子好財,取之有道”。所謂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會裏也就是所謂公序良俗。許庭等人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與道德。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嚴格按照法律與道德去行事,也就不會出現這個案子,反過來又說,道德真得能達到神性的要求嗎?拾金不昧,道不拾遺。恐怕難吧!英國的銀行大膽承認錯誤,不追究取錢人責任,實在讓人感慨呀!
35、錢吐多了?(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