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喊一聲“抓賊”的權利(1 / 1)

在大家的習慣思維中,抓到入室行竊的小偷,先打一頓解解氣再說。拋開毆打小偷是否合法先不說,現在就連大喊幾聲都有可能引火燒身。寧波江北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奇的案子,居民大喊一場,嚇得小偷從高樓摔下致死,小偷的父母把居民告上了法院,索賠67萬餘元。碰到會“飛簷走壁”的小偷,居民能不能大喊?本來沒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因這起官司而讓人產生些許迷惑。上麵是一段新聞。看了讓人哭笑不得。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小偷翻牆越戶,他們已經嚴重違法,如果再有圖謀那就更是犯罪了。大凡正常人,在自家院裏或樓台、牆體有著“蜘蛛俠”似的人物,能讓人想到俠盜左羅嗎?很難吧!大凡正常人,第一反應肯定是不由自主的大喊一聲:小偷。這一嗓子,是出自於人的本能反應,沒有什麼更多的思維在裏麵。但就是這一嗓子,卻出了一條人命,小偷驚的掉下樓去,一命嗚呼!可悲,真可謂:天做孽尤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啊!說這話,不是沒有同情心,那可是一條鮮活的生命,年僅三十歲,他應該好好的活著,誰也無權去剝奪他的生命,除非他有必死的罪行,國家有關機關可以行使權力,剝奪其生命。入室盜竊,如果後果不是很嚴重,罪不至死。但小偷死了,責任在誰?自作孽,誰的責任?不言而喻吧。但是房主現在卻成了被告。在其當,房主第一時間報警,公安來了,調查結果是房主沒有責任。應該是正當防衛,房主當然沒有犯罪。小偷的死,可以算作是意外。有時應該出意外的時候不出,不應該出的時候經常出。小偷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有明確的意誌,知道自己的行為相當危險,如果他能像電影裏的“飛簷走壁”的小偷那樣出色就好了,但事實上他的功夫不到家。折了生命收場,這件事本身很令人悲痛的。小偷父母隻有這麼一個兒子,但在卻死於非命,他們的悲痛可以理解。但是他們接下來的行為卻不敢恭維,也許不是出於他們的本意,或是出於什麼蹩腳能人的點撥。他們把房主告上法庭,索賠巨額賠款。理由是:房主沒有盡到保護他兒子安全的義務。真是可笑之極。他去人家裏偷東西,房主反過來有保護他的義務?如果做小偷有如此待遇,那咱們都去做小偷算了。還出過一個同案的情況,那個更是奇特:此前,外地法院曾審理過一起“獅子吼”嚇死小偷案。該案中,居民吳老頭聽到陽台上有異常聲音,就起床去查看詳情。哪知道,一進陽台,就看到有一雙手露在陽台欄杆的邊上,竟然有一個人攀附在陽台上。吳老頭一驚,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聲:“有賊!抓小偷!”吳老頭曾經練過獅子吼的功夫,他這一猛喊驚天動地,竟然把小偷嚇得慌了神,手一鬆,從五樓的陽台上摔了下去,當場死亡。法院經調查取證,證實吳老頭的那一喊,確實使用了獅子吼功夫,連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驚醒。可見力度確實很大。所以,裁定吳老頭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鑒於吳老頭是出於緊急情況和自我保護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傷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小偷自身,而吳老頭隻賠償對方2000元。此案當事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並提出上訴。這裏不禁要問房主真的沒有喊一聲:“抓賊”的權利嗎?美國對私闖民宅規定有無限防衛權,房主有權擊殺闖入者,但我國沒有這種規定,咱們可以折中一點,不要這樣的:“極權”,但喊一嗓子的權利總應該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