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輻射,生命無法承受之重(上)(2 / 3)

1994年12月,一則消息衝擊著美國電力行業,得克薩斯州11個兒童癌症患者的家庭聯名控告休斯敦電力公司和電力研究所(ERPI)。

原告聘請的是被譽為全美國最有實力的賈邁爾律師事務所,曾經在石棉危害審判中讓受害者大獲全勝而威震全美,該律師事務所出場使被告方電力公司慌張不已。

曆來,美國產業界,無論是電力行業還是家用電器、手機廠商都一貫極力否定電磁波危害。美國媒體首屈一指的著名環境問題揭發報道記者波爾·布羅塔說:“審判中,在法庭站上1小時為電力公司作證提供‘電磁波安全’證言的,很容易就可以得到5萬美金。”在這次得克薩斯州的案件中,原來出具安全證明的電力研究所(ERPI)作為賠償對象一起被告上法庭,美國民眾和媒體社會輿論認為,隱藏事實真相者與製造危害者一同站在被告席上是理所當然的。

審判結果出來了,這次電磁波危害賠償“超過石棉問題審判,成為20世紀世界上最大規模的PL(PL法即製造商產品責任法)審判”。

也就是說,法庭審判結果認定了電磁波和癌症之間的因果關係。

其他家用電器、手機輻射的電磁波與癌症、腦腫瘤之間的關係認定相對來說複雜許多,但是,與電力公司事件一樣,電磁波的危害性早晚會被提到法庭上來論證,這一點,從近年來各國政府紛紛製定公布sAR值,並且規定手機生產商必須達到所製定的標準才可出售就能夠看得出來。

二、關於SAR值的問題手機輻射就是靠SAR值來衡量的,就是我們常聽說的移動電話吸收輻射率。SAR代表生物體(包括人體)每單位千克容許吸收的輻射量,這個SAR值代表輻射對人體的影響,是最直接的測試值,sAR有針對全身的、局部的、四肢的數據。SAR值越低,輻射被吸收的量越少。其中,針對腦部的sAR標準值必須低於1.67W才算安全。但是,這並不表示SAR等級與手機用戶的健康直接有關。

SAR值是表示電磁波吸收比的數值,吸收電磁波的材料把電磁波能量中的一部分作為磁氣損失而吸收,最終轉換成為熱能。

例如,手機電路板附近磁場電磁波成分非常大。為了吸收電磁波變換能量,在電磁波成分很大的地方,也就是電磁波發生源附近,放上磁氣損失也很大的材料,就會得出明顯的結果來。

從這裏可以看出,在手機內部有效利用電磁波吸收材料,可以減少手機電磁波對外輻射的強度,以抑製SAR數值,減輕對人體,特別是頭部的電磁波危害。

國際非電離放射線防護委員會(ICNIRP)提出的SAR安全值為2.0W/kg。到底這個數值的安全性有多大,很多人表示疑問。

德國政府鼓勵使用sAR數值低的手機,把SAR值在0.6W/kg以下的手機認定為“環保產品”,給其貼上“藍色天使”的標簽,在消費者中推廣。德國消費者的環保意識也確實很強,隻要是貼了“藍色天使”

標簽的手機,在市場上就大受歡迎,與沒有貼標簽的相比,銷售額明顯高出許多。

德國政府放射線防護局的鮑爾夫拉姆依·凱尼說:“我們對手機采用防護政策是為了把危害限製在最小範圍以內,以確保我們國家公民的身體安全。”

而在日本,情況就不一樣了。2002年6月14日,日本環境省公布了一項方針,與放射線防護局聯合開展推廣鼓勵手機環保標簽的活動。

這項活動計劃中,由政府、勞動者、消費者、環境保護市民團體代表13人組成委員會,由該委員會來認定對哪些產品頒發環保安全標簽。

日本環境省提出這項活動的目的是從預防為主的原則出發,以經濟誘導政策來促進生產商和消費者的環境保護意識。然而這立即遭到生產商的極力反對。摩托羅拉、諾基亞、西門子、索尼等生產商加入的行業團體“BITCOM”以“貼標簽既不合適也毫無意義”為理由拒絕參加活動,並且發表聲明說:環境省采取的貼標簽等活動沒有科學依據,如果把沒有貼標簽的手機認定為有電磁波危害的產品,這樣的做法本身就有問題。隻要在ICNIRP的SAR數值2.0W/kg以下就是安全的。

1997年開始,歐洲把公布SAR數值作為生產商的義務規定:美國的sAR數值為1.6w/kg,比德國高出1.0w/kg。

三、WHO關於電磁輻射的預防建議電磁輻射預防建議——極低頻電磁場(高壓線、核磁共振、電氣化鐵路、電焊、電動縫紉等極低頻電磁場)的預防建議。

WHO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及WHO專題工作組經評估認為極低頻(0Hz~100kHz)磁場與兒童白血病及腦癌有關,當工頻(50/60Hz)磁場暴露強度超過0.3μT或0.4μT時,兒童白血病的患病風險增加2倍,據WHO統計顯示有1%~4%的兒童長期暴露於強度大於0.3μT的工頻磁場環境。雖然人群流行病學資料及實驗室研究資料尚不能證明工頻磁場與兒童白血病存在因果關係,但是WHO在其新出版(2007)的環境健康標準極低頻電磁場專論中強調,盡管低強度環境電磁輻射生物學效應機製尚未闡明,但不能就此排除低強度環境電磁輻射能夠產生有害的健康影響的說法。同時由於電磁輻射無所不在,幾乎世界上的每一個人都暴露於電磁輻射,因而即便其對人類健康影響十分輕微,也將會對人類的公共衛生產生巨大的衝擊;如果其中某種健康影響是不可逆的(如腫瘤),那麼其所造成的經濟健康損失必將是沉痛的。

WHO認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極低頻電場和磁場對公眾產生已知的健康危害,鑒於電磁輻射健康影響研究存在一定的科學不確定性,wH0認為各國在製定電磁輻射預防策略時應當綜合考慮電力行業對社會和經濟的巨大貢獻,應當采用低成本的預防措施,而不應當主觀臆斷地將暴露限值降低到不符合科學規律的程度。

WHO建議如下:

(1)各國決策者應當為公眾及職業暴露人群製定極低頻電場和磁場暴露指南;國際暴露指南是最好的暴露指南。

(2)決策者應當製定極低頻電磁場防護規劃,對各種發射源的電磁輻射進行檢測,從而確保公眾及職業暴露人群的暴露水平不超過暴露限值。

(3)在不影響健康效益、社會效益及電力行業的經濟利益前提下,采取低成本措施合情合理地預防極低頻電場和磁場暴露。

(4)決策者、社區規劃者及生產商在新建電力設施及設計新型電力設備(包括電器在內)時應當采取低成本的措施預防極低頻電場和磁場暴露。

(5)如果能產生其他額外的效益(如增加安全性),或不需要增加成本或成本很低時,可以考慮改變現有工藝以降低設備或設施的極低頻電磁場暴露水平。

(6)在考慮改變現有的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時,應當對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考慮。

(7)地方政府應當加強網線管理,在新建電力設施或對現有的電力設施進行線路改造時應當減少非故意地麵電流,確保安全。以前瞻性措施防範違反網線管理規定行為或判斷現存的網線管理問題是代價昂貴的,可能也是不合理的。

(8)國家管理部門應當采用有效的、互動交流的公開策略使所有業主參與,從而形成明智的決策。這一策略應當包括如何減少各業主自身暴露水平的內容。

(9)地方政府應當改善極低頻電磁場發射設施的規劃,在為大型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選址時應當由企業、地方政府和公眾進行良好的協商。

(10)政府和企業都應當促進電磁輻射研究,減少極低頻電磁場暴露對健康影響的科學不確定性。

第三節輻射案例的糾紛問題

一、變電站變身樓市殺手2006年12月底,某通信公司欲在南京市鼓樓區建設一個樞紐工程,結果遭到附近幾棟樓裏居民的反對。

居民們認為,該工程距離他們的住處太近,電磁輻射會對他們的身體造成傷害,數十位居民連續幾天圍住公司大門,進行抗議。

2000年3月,南京市供電局在雨花台區居民樓附近架設高壓線,遭到居民反對,居民們將南京市供電局告上法庭。最終,南京市雨花台區法院判決高壓線所產生的電磁輻射不會造成損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有記者在采訪過程中從環保部門了解到,2005~2006年,僅南京市環保局處理的電磁輻射類汙染糾紛就有17起左右。

江蘇省核與輻射監測中心辦公室主任說,現在關於電磁輻射的糾紛經常發生,監測站的幾位工作人員常常忙得不可開交。

另外,江蘇省人大已經把《江蘇省輻射汙染源防治條例》列入立法計劃,輻射汙染問題將有法可依。

某日,南京有人致電報社,說他們小區附近剛剛建起一個通信發射塔,之後她一直感覺到“頭暈腦漲”,“早知道我就不在這個小區買房子了……”

如今,隻要與通信基站、變電站等設施有關的問題,人們立即就會與“電磁輻射汙染”聯係在一起。現在南京市輻射汙染日益嚴重,許多人建議對南京市核與輻射安全加強管理。

二、金國首例電磁傷害察某檢測儀器有限公司原職工沙某的女兒出生後患有多種疾病,20年來無法正常生活。但是沙某夫婦身體都很健康,沙某在了解了一定的輻射知識後,漸漸地把懷疑的目光轉到了辦公室門口的輻射儀器上。

女兒的病情是否與自己在懷孕期間受到電磁輻射有關?沙某把原單位告到了法院。

這是全國首例電磁輻射人身傷害案,目前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和著名的河馬殺人案相同,此案也是昔日職工把前單位告上法庭,兩案的原告都表示,以前從來沒有想過告單位,但如今還是希望到法院給自己和家人討一個說法。

經濟在發展,時代在進步,國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也在逐漸地加強,今後也許還會有更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輻射這一方麵,雖然它的傷害是無影無蹤的,但是不可回避的是,輻射危害確實在現實生活中存在。

沙某和她的女兒劉某正是電磁輻射案的原告。沙某說:“告單位這利r事以前想都不敢想,但現在也顧不了這麼多了,誰的責任就應該誰來承擔。”她認為,造成自己女兒現在的這種狀況,和她懷孕期間受到放在辦公室門口有放射性的儀器不無關係。

沙某訴稱,1976年9月14目至2002年8月18日,她一直在檢測儀器有限公司工作。在1983年10月,單位因工作需要,將3台LWF-B等離子體低溫灰化裝置設備放置在她所在辦公室隔壁和門口使用,該設備電磁輻射性強,對人體危害極大,特別是對孕婦造成的影響及後果更為嚴重,而她於1983年12月懷孕後一直工作到分娩。由於受高電磁輻射的影響,女兒自出生起就體質極差,被醫院確診為發育不良,每年都要多次到市兒童醫院等醫院進行救治,並於1992年7月做了右腎切除手術,導致傷殘。沙某要求檢測儀器有限公司對其女兒劉某進行傷殘鑒定,按照鑒定結論支付殘疾賠償金;支付醫療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萬元。

一提起女兒所患的病症,沙某就麵色沉重。

沙某介紹說,在她懷孕8個月的時候照了B超,醫生說孩子右。腎有問題。女兒出生沒幾天,就檢查出泌尿性畸形感染,但查不出導致畸形和感染的原因,因為他們夫婦身體都沒問題,父母也很健康,不可能存在遺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