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章 逃離檔案庫(1 / 3)

我在這休息室內待了大約三個多小時,直到晚上九點半,那名女警在下班之前囑咐我們看完就可以走了,畢竟檔案室並不是二十四小時對外開放的,我謝過這名女警,隨後就關上了門。

在這份案卷之中,對於方至昂的控訴,方至昂似乎照單全收,當年,他是在自己租住的房子裏麵被警方抓獲的,他沒有反抗,到了拘留所,甚至連律師都沒有請就直接上了庭,在法庭上,他沉默不語,對於法官的提問,也隻以點頭和搖頭來分別是或者錯。

這個案子,看上去,就像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一樣。

不過,方至昂的這一係列的行為動作,卻讓我,覺得特別奇怪。

按照這卷宗上麵所說,方至昂當年是因窮途末路,及需要錢,所以才會對那名初中生動手的。

但是可疑的地方就在這裏,方至昂行凶的地點是在市中心左側的羅街附近,這附近的辦公大樓很多,有很多白領以及金領經常會加班加點的,十二點,淩晨下班也不是什麼稀奇的事情。

而方至昂的作案時間點是在晚上的十二點間,在這個時間點上,不可能會沒有目標出現。

是什麼理由,讓方至昂放棄那些錢一定比一個初中生多的白領,而去打劫一個剛剛下補習班的初中生呢?

難道是毒癮發作,神誌不清?

不,我不相信,一個毒癮發作的男人,還會有心思,去做這種下賤的事情。

所以,方至昂一定在說謊。

想到這裏,我繼續往下看了兩頁,在這件案件中,其實最可靠的定性因素就是方至昂的精液出現在了那名女初中生的體內,而方至昂對於這件事更是供認不諱。

是啊,這是最重要的證據,我想,檢控方一定是有了十足的把握,才會將方至昂告上的法庭。

難道,是我看錯人了?方至昂當年,的確是強奸了那名初中生?

不,按照供詞上所說,方至昂當年對警察說,他是因為毒癮犯了,才會去搶劫那名初中生的,然後覺得她長得不錯,所以見色起意。

這看上去雖然沒有什麼問題,但仔細一深思,問題那是大了去了。

在之前,我也遇到過吸毒強奸的,但他們都是吸毒過後,甚至保持清醒的情況下,再和女人發生行為,道上也有一句話,叫做散冰。

但從沒有任何一名毒癮犯了的人,去有意識的強奸一個女人。

因為在毒癮犯了的情況下,人的意識是不清醒的,他一心就想要毒品,其他的,更是拋之腦後,要說當時方至昂想要搶劫那名女學生,我還相信,但如果,方至昂在搶劫時,還見色起意,我是真的不相信。

我看過現場卷宗,當時在那名女生的死亡現場,並沒有發現毒品,所以,方至昂當時的意識,是在完全不清醒的情況下。

當時被害的女生叫做劉美,是東市一中的初三學生,按照其父母的說法,劉美那天是六點鍾去補課的,在一般情況下,十二點前就應該到家,可他們等到十二點半,劉美都沒有回來,隨即打電話給老師,老師這才說,十一點半就已經放他們回家了。

情急之下,她的父母在淩晨一點的時候,沿著劉美放學的路線一路尋找,最終,在那一條深巷中,找到了劉美的屍體。

按照當時辦案民警的陳詞,劉美的父親劉啟華在見到劉美屍體時,當場暈倒,後其妻子報了警,順便叫來了救護車。

由於有人曾見到方至昂帶著死者進入了那一條深巷,在做完人物側寫後,警方在東市,拿著方至昂的側畫像到處尋找著方至昂,最終還是由方至昂的房東,周學明舉報,警方這才抓住的方至昂。

這樣的奸殺案件,在國內屢見不鮮,看似融會貫通的案件,卻有很多分界點。

如果將這個案子連接到方至昂當年的這個案子的話,這樣就有些對不上了。

現在,我們可以得知,建造那一座人體實驗室的人,一定對方至昂有些意見,但也說不上恨之入骨,因為如果是因為當年的事情,導致這個建造者在心裏埋下了一顆隨時會引燃的地雷,那麼如今,被放在那些試管裏麵的,就不會是那四具屍體了,而是方至昂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