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憑文書告身的管理機構官告院
秘書苑
作者:張東光 邰鳳琳
摘要:告身是宋代最為重要的人事檔案文書。告身的授給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這一工程的順利實施有賴於有一個集中統一的管理機構官告院。官告院興起於唐末,至北宋初成為定製並逐步規範化。其主要職責是告身的書寫、用印、裝裱和給付,其下屬機構綾紙庫則管理告身的書寫材料與裝裱材料。
關鍵詞:官告院;告身;官憑文書;綾紙庫
告身作為官憑文書,興起於南北朝,定製於隋唐,發達於兩宋,是授給範圍最廣、證明身份的效力最強的人事檔案文書。宋代官製素以複雜多變著稱,官員等級劃分細密,不同任職形式和任用性質的官員自成體係,在告身的授給上呈現出不同特點。特別是告身書寫用紙的材質、張數、裝裱規格的複雜細密程度和體現出來的等級差別,更是令人歎為觀止。可以說,宋代告身的授給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這一工程的順利實施,依賴於有一個集中統一的告身管理機構——官告院。在宋代,隨著經濟文化的進一步發展,國家政權組織高度成熟,利用告身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精神更加凸顯。所以,告身的集中統一管理勢在必行。
1 官告院的設置沿革
官告院始見於唐末,至北宋初成為定製並逐步規範化,其發展演變大致經曆了四個階段。
1.1 自唐末至北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為官告院的草創階段。就現存唐代製度史的文獻看,唐代並無官告院一司。唐代告身的授給程序、書寫和裝裱相對簡單,不同性質官員的告身由尚書省相關四司分別管理。文職散官和職事官告身歸吏部之吏部司,武職散官和職事官告身歸兵部之兵部司,封爵和命婦告身歸吏部之司封司,勳官告身歸吏部之司勳司。官告院最早出現在唐末。據五代人郭彥瓊墓誌,郭氏於唐末光化二年(899年)之前,已在官告院守職,後梁曾任官告院官,後唐時曾任知官告院事。郭彥瓊的任職經曆證明,唐末官告院既已存在,五代曆朝沿置不廢。
官告院於唐末組建之後,其職責範圍還相對狹窄。四司告身的撰製、用印和出給都歸本司,官告院隻負責告身的書寫、裝裱材料的管理。後唐莊宗同光二年(924年)正月,中書門下上奏說:“準本朝故事,如古代諸王、內命婦及宰相、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諸道節度、觀察、團練、防禦、留後官告,即中書帖吏部官告院,索綾紙、褾軸,下所司書寫印署畢,進入內宣賜。”官告院除了管理書寫與裝裱材料之外,還管理朱、膠、紙、軸錢的收取。五代後周世宗顯德五年(958年)官方要求每年及第舉子向官告院繳納書寫官告的朱、膠、紙、軸錢1000文。
北宋初官告院的性質和職守和五代時類似。據《宋會要輯稿·職官》11《官告院》:“兵、吏、司封、司勳官告院,國初於右掖門東廊置院,四司告身案並集於此,以備中書除改,本司郎官各主其事。”這段材料說明了官告院的全稱、官署所在位置、性質和職責範圍。大意是四司告身的書寫和裝裱材料都集中在官告院,為中書門下任命官員、出給告身服務,告身的書寫、用印、裝裱、給付等具體工作,仍由四司郎官——郎中和員外郎分別負責。
1.2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至宋神宗元豐五年(1082年),是官告院的定製階段。史載淳化五年“始專製官局於省內,凡官告各以本司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掌文武官將校告身及封贈。以朝官一員主判,中書舍人一員提舉。餘綾紙庫入內侍一員管勾”。宋太宗淳化五年,專門設置官告院,直屬尚書省由吏部代管。原四司告身印由官告院統一管理,並設置專門的主管官員。官告院下設綾紙庫,管理告身的書寫與裝裱材料,並由內侍官一人主管綾紙庫。淳化五年的官告院與以前不同的是,擴大了官告院的職責範圍,凡告身的書寫、用印、裝裱、出給都歸官告院負責,“士自一命以上至於公卿,凡除授告命,必由院以給之”。而其下屬機構綾紙庫,則相當於原官告院的職能。
1.3 宋神宗元豐五年(1082年)至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為官告院的動蕩階段。北宋元豐五年的官製改革,是宋代製度史上劃時代的大事件。北宋前期,實行官、職、差遣分授製度。中央政府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正任官員非皇帝特旨不辦本職之事,而另任差遣代行其職。這種做法雖然提高了任官的靈活性,便於加強君主集權,但也造成名實不符、冗官、冗政等弊端。改革後,各司恢複了本職工作。吏部司、兵部司、司封司、司勳司也恢複了告身管理職權。改革後各司管理告身的分工是:“文武官告身屬吏部,番官屬兵部,封贈等內外命婦告身屬司封,加勳並內外將校等屬司勳。官告院四部告身及人吏隨事隸本部逐記,各有告身案。朝廷敕授差除,各隨本部書寫發給,進納告身。”元豐七年(1084年),“並司封、司勳告身案入吏部預書庫收掌,司封、司勳告身即依舊逐部郎中主管”。此次官告院改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官告院解體,人員和告身印各歸本司;第二,調整四司告身管理權限,文武官告身都歸吏部,番官(少數民族官員)告身屬兵部;第三,司勳、司封依舊管理本司告身的書寫、用印、裝裱和出給,但其告身案(書寫與裝裱材料)管理歸吏部預書庫。改革基本精神是加強吏部司的告身管理權限,而兵部司、司勳司和司封司告身管理權限則有所削弱。
但是,告身的書寫、用印、裝裱和授給是技術性、政策性和保密性都很強的工作,由四司分別管理勢必造成諸多問題。北宋政府於崇寧四年(1105年)設置製造官告局,再次嚐試集中統一管理告身。此後,官告局幾經廢置,終於在政和三年又恢複了官告院。“崇寧、大觀間或置或不,大抵廢則歸吏部右選。”
1.4 政和三年(1113年)至南宋,為官告院規範化階段。自北宋政府於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正式恢複官告院,七月十四日主管官告院官王燮奏請官告院啟用印信,由少府監負責鑄造,印文為“吏部製造告身案記”八字。宋代告身本來分冊授、製授、敕授、奏授四種,其中以奏授告身數量最多。政和三年十二月四日,官告院奏請把原屬吏部告身案奏授告身出給權收歸官告院,吏部告身案官員和工作人員劃歸官告院。自此至南宋,官告院沿置不廢。南宋官告院位於吏部門內之北,與登聞鼓院、登聞檢院、都進奏院、諸軍司糧料院、兩審計司一起,號稱“六院”,是中央政府重要官署之一。其職責與北宋前期相比,無大的變化。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主管官告院官虞世良彙集主管院官55人,勒其名於石上,供後人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