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競技體育犯罪預防與懲處檔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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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永
2012年2月16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國際級足球裁判黃俊傑7年、陸俊5年6個月、萬大雪6年、周偉新3年6個月的徒刑,對此次量刑,著名青年法律學者、律師郝勁鬆表示:“判得太輕,犯罪成本過低,讓後來者依然心存僥幸。”
1 非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競技體育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
1.1 競技體育賄賂。隨著我國體育市場化、職業化進程的快速發展,體育圈的賄賂問題也從幕後走向前台。
1.2 競技體育賭博。競技體育賭博是以體育比賽結果作為評判輸贏標準的一種賭博方式。《中國足球內幕》中寫道:“據國家體彩部門統計,每年流往境外的賭金高達1500億,而民間機構認為,高達5萬億。”
1.3 競技體育傷害。常見的體育傷害事件一般有:運動員與運動員之間;運動員與觀眾之間;球迷與球迷之間;而隊員或教練員與裁判之間發生傷害事件,近年來有抬頭之勢。與競技體育內部傷害事件相比,在高額利益驅使下給競技體育帶來的傷害事件,更應引起高度重視。《中國足球內幕》中寫道:“有人被槍指著頭,有人被砍倒在街頭,有人被綁架,所有暴力行動隻有一個目的,就是威脅球員或教練員配合,完成盤口要求的比分。”
1.4 其他行為。使用興奮劑是當今競技體育無法回避的問題。隨著競技體育的商業化發展,體育能夠帶來高額回報,導致使用興奮劑逐漸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另外,運動員改年齡問題,也被外界經常詬病。
2 非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競技體育犯罪成因分析
2.1 法製體係不健全。體育領域快速職業化,使體育事業和體育市場得到蓬勃發展。然而相關法規體係卻沒有跟上。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到現在已經18年過去了,除了2010年刪除其中的第四十七條,再無其他修改。近年來,中國體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相應的法律、法規卻止步不前,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2.2 過度政治化。追求短期成績,用體育成績補充政績,撈取政治回報。使各級政府部門、體育部門不惜一切“財力、物力、人力”想盡一切辦法拿金牌。政府官員或體育管理部門各顯神通,賄賂官員,賄賂裁判,收買運動員、教練員。
2.3 商業化扭曲人生觀、價值觀。隨著我國體育職業化、商業化推進,一部分運動員成了有錢人、成為明星,他們開豪車、住豪宅,生活在鮮花掌聲和鎂光燈下,使一些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在麵對各種誘惑時迷失方向,失去原則,喪失人格底線,鋌而走險。
2.4 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意識淡薄與文化底蘊有很大關係。著名犯罪學家迪爾凱姆認為:“確信犯罪並非源於其他特殊原因(心理的或生理的),而是源於它所從屬的文化結構本身。”中國競技體育運動員培養,主要走競技體校路線,更注重運動員競技水平的提高,文化知識的學習無法也很難得到重視。
3 預防和懲處對策研究
3.1 完善自治模式。我國體育組織因授權獲得了壟斷性權力,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體育行政管理體製自身存在弊端,政企不分。監督管理者又是組織者。中國足協已經開始大膽嚐試管辦分離模式,為我國競技體育、職業體育管理體製探索新的路子。
3.2 完善法治壓縮犯罪空間。體育法製不健全,立法滯後。雖然我國《體育法》中也有明確條款規定,但《體育法》是一部行政法,對在競技體育中的一些違法行為,很難起到有效的打擊作用。《刑法》雖不斷修訂完善,但對在競技體育中,利用體育領域內部信息,利用職務之便,對“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在體育領域中界定模糊,使處理競技體育領域的犯罪中難有標準。著名律師郝勁鬆總結道:“現在的問題是量刑幅度範圍太大,完善法製是必由之路,且迫在眉睫。”
3.3 健全司法介入機製,提高犯罪成本。司法介入困難,成為懲治競技體育中犯罪活動的絆腳石。各體育協會、俱樂部,運作不公開、不透明,有意無意地排斥社會外力監督,使司法介入缺乏有效途徑。
3.4 轉變培養機製,加強人文修養。加強體育領域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思想道德修養,加大在體育界普法宣傳力度,是我國由體育大國走向體育強國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國體育人今後需要探討的問題。
(作者單位:鄭州師範學院體育科學係來稿日期:2013-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