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權利保障問題研究
政策法規
作者:蘆斌
【摘要】律師辯護製度在刑事訴訟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製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國家民主與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權保障的前提,也是維護合理訴訟製度的必然手段。文章中將會詳細介紹辯護律師權利的主要內容,以及我國現在的這方麵權利保障的現狀,同時研究原因,並提出了改善措施。相信在以後的工作中,這種權利保障能夠更加完善。
【關鍵詞】辯護律師 權利保障 完善措施
一、辯護律師權利
(一)含義。
辯護律師權利,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的辯護律師為了進行辯護,享有的法律規定的權利,主要是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這個實質是律師代替被指控人行使它自身的公民權利,它是一種公民自身權利的延伸,它充分體現了法律尊重公民權利的精神。辯護律師享有的主要權利有閱卷權、職業豁免權以及調查取證權等。
(二)權利來源。
辯護律師的權利來源主要有兩種,法定權利和繼受權利。法定權利是指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辯護律師所應該享有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是不可侵犯的。繼受權利主要指在業務過程中,當事人賦予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有兩種,有關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二、我國辯護律師權利保障的現狀
律師製度是我國司法製度中的重要製度,它的發展和國家的司法建設水平有著非常密切的聯係。我國在建國之後頒布了《刑事訴訟法》,並在之後不斷修正完善,但是修正後的實施情況並不理想,許多律師都對刑事辯護工作敬而遠之,一些優秀的辯護律師退出這個領域,甚至出現過罷辯事件。這就說明,我國的律師辯護製度存在一定缺失,經過研究,我們發現,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第一,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沒有得到保障;第二,在偵查階段中的辯護權得不到保障;第三,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利受到一定製約;第四,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也存在一定製約,等等。下麵我將詳細介紹這幾個問題。
(一)辯護律師人身權利保障的問題。
辯護律師的首要職責就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出現的,因此,在整個辯護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首先要得到保障,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但是對律師的限製規定卻遠遠超過律師所擁有的權利,因此,在實踐過程中,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侵犯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有當事人的,也有一些司法機關的,如:有的律師在法庭中,為被告人據理力爭而被驅出法庭,還有一些律師依法搜集證據,但卻因證據不符合事實而被指控偽證罪,等等。
(二)偵查中辯護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隻有在審查起訴時才有辯護權。而在世界上許多國家,辯護律師可以全麵介入刑事訴訟。在我國,在偵查階段,律師隻享有一般的法律幫助權,並沒有實質意義上的辯護權,這就阻礙了律師作用的發揮。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很明確,不同的人持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律師在偵查階段並沒有辯護人的身份,還有人認為,應該把辯護律師的地位概括為廣義辯護人。另外,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中,應該享有在場權,申請證據保全權等,但這些內容在我國法律中卻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就一定會影響到律師作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