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平等權現狀和保護
政策法規
作者:宣凱
【摘要】公民平等權應屬於憲法的保障範圍。但是在憲法保障的同時,也不應該回避在行政法這樣一個傳統隸屬性法律關係中的公民平等權保護,憲法中對於平等權救濟的可操作性不強,因此樹立行政法中的公民平等權理念以及相關對平等權的行政救濟製度應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平等權 法律規製 司法救濟
一、平等權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憲法中的平等權保護。
平等是各國憲法都努力追求的價值體係。法國 1789 年 《人權宣言》規定: 在法律麵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不得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即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並不得在其境內拒絕任何人享受法律的同等保護。德國 《基本法》也在第 3 條規定了平等權。
在我國作為憲法基本權利之一——平等權也是很重要的一項,作為一項憲法基本權利,平等權的內涵包括:第一,公民享有在立法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權利;第二,公民享有法律適用的平等,給予公民權利或自由的平等保護;第三,禁止歧視對待公民權利;第四,禁止或廢除一切特權和貴族製度;第五,合理差別的原則。
我國 1982 年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憲法上的平等權可以理解為一種特定事由範圍之內的差別對待的禁止。
(二)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則。
行政法作為人權的保障法和“動態的憲法”必須從人性尊嚴和人權保護出發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權並使之得以切實的實現。因此,行政法必須反映和體現人性中的平等要求,不追求平等理念的行政法就沒有生命力。從這個角度而言,作為拘束行政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即“平等對待原則”,主要是行政主體針對多個相對人實施行政行為時應遵循的規則。其中同等對待規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同時麵對多個相對人時應一視同仁,反對歧視;在先後麵對多個相對人時應當先後一致,反對反複無常。區別對待規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認真區別各相對人的具體情況。比例對待規則,要求行政主體應當按不同情況的比重來設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在同一案件或法律事實中,這種比例往往與各相對人所起作用的大小、情節輕重相一致。
二、我國關於公民平等權的法律規範
(一)《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
(三)《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