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三、行政職權侵犯公民平等權的表現
(一)違背法定宗旨。違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體因受不當動機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為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兩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政主體有不正當的動機和目的,或雖無惡意,但因疏忽、過於自信等導致行為目的與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觀上,造成了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結果。具體包括:(1)行政主體出於私人利益或所屬小集團的利益而使行為目的與法定目的不一致。(2)行政主體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者沒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導致了與法定目的不一致。這使得行政相對人原本應受到的平等待遇被行政主體不正當的目的所去除。(3)行政主體的目的雖是為了公共利益。
(二)不一致的解釋和反複無常。不一致的解釋是指行政主體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不符合該項立法的精神和價值目的,不符合社會公認的基本準則。
四、我國對於行政職權侵犯公民平等權的救濟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使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錯誤的;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由此可見,濫用職權是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行政複議中,行政主體濫用職權,複議機關有權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該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重作。相應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僅僅有權判決撤銷其行政行為,並可以判決重作。從上述條文的對比我們不難發現,相對於行政複議而言,現行行政訴訟法對於濫用職權僅規定了可以撤銷這一種判決類型。而在行政訴訟中,作為一般情形下的撤銷判決的補充,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對於行政違法案件還可以作出確認違法、變更、補正等其他判決類型。
在平等權的訴訟案件中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相對人對,作出行政行為依據的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服而起訴;另一類就涉及到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案件中,濫用職權可以體現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權等等的行政行為之中。既然濫用職權屬於行政違法的一種,因此雖然現行立法並沒有作出規定,但是法院在審理行政濫用職權的案件中仍然可以采用上述判決類型,從而更為適當和全麵地保護相對人的平等權。
五、結語
從總體上而言,公民平等權應屬於憲法的保障範圍。但是在憲法保障的同時,也不應該回避在行政法這樣一個傳統隸屬性法律關係中的公民平等權保護,憲法中對於平等權救濟的可操作性不強,因此樹立行政法中的公民平等權理念以及相關對平等權的行政救濟製度應是我國法治下對於公民平等權保障所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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