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黃宗羲的法律思想
政策法規
作者:閆皎
【摘要】黃宗羲是明末清初偉大的啟蒙思想家,他在《明夷待訪錄》中提出了一個係統批判君主專製製度的理論,對明代法律製度的缺陷進行了批判,他倡導民主、民治、法治。強調從政治法律製度上解決社會治安亂的問題。本文從介紹黃宗羲的生平入手,主要對其在《明夷待訪錄》中的法律思想進行論述。
【關鍵詞】黃宗羲 法律思想 民主 法治
一、黃宗羲
黃宗羲,字太衝,號南雷,人稱梨洲先生,浙江餘姚人。明清之際的文化巨人,我國早期偉大的啟蒙主義思想家,17 世紀具有先進法律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黃宗羲知識淵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學家,對數學、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他一生的著作很多,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學案》、《明夷待訪錄》等。其中《明夷待訪錄》是其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在《明夷待訪錄》中他總結了明朝滅亡的教訓並對封建製進行了深刻的批判,體現出一定民主思想,也體現出他進步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黃宗羲的法律思想
(一)民主君客思想。
黃宗羲認為政治之所以腐敗,人民之所以受難,最大的原因就是君主專製。他說:“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黃宗羲認為,“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即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並沒有君主。但到後來,各人隻顧各人,天下有“公利”無人去興,有“公害”無人去除。為了興“公利”除“公害”,於是才產生了“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的君主。由此可以看出,君主的產生也是要保障人們私人的權利,君主原來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壓迫者。黃宗羲明確指出君主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一人與天下之人的利益一致,這是天下大公。黃宗羲認為君主與人民的關係應是客與主的關係,君主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君主的首要任務是為人民服務。他否定三代以後的君主,批判自秦王朝以來兩千多年的專製君主。黃宗羲的“天下為主,君為客”的思想變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中的“君權神授”為“君權民授”,超越傳統儒家重民、愛民、為民請命的民本思想,逐漸向民主、民治、民主監督的方向發展。
(二)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黃宗羲提倡民治反對專製,主張立公法廢私法。他肯定“三代之法”是“天下之法”,而批評三代以下的法為“一家之法”。所謂“天下之法”,是為天下人民謀利益的公平之法。“一家之法”則是專為帝王一家謀私利的專製之法。黃宗羲說三代以上之法是從為“天下”出發的,“固未嚐為一己而立也”。他進一步指出“三代之法”是“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賞之權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即天子不把山澤之利、刑賞之權據為己有而是於天下的人分享。黃宗羲認為“藏天下於天下者”有兩層意思,一方麵包含著天下是人民的天下,應該由人民共同治理的民治思想,另一方麵則包含了治理天下的法應是利於萬民的公法思想。他所說的“貴不在朝廷,賤不在草莽”一句,則提出了無論貴賤、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張。因此三代的“法愈疏而亂不作”,可以算是“無法之法”。而三代以後的法則“藏天下於筐篋”。皇帝唯恐自己的命不長,子孫不能保有家業,想方設法要防患於未然,完全出於自己一家一姓的需要,是“非法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