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法治“限製“君權”的主張。
黃宗羲認為君主專製的最大弊端就在於君主的權力過大 ,沒有良好的法治約束。要實現“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的理想,就必須要對君主的權利進行限製。於是,黃宗羲在限製君權方麵提出了一係列的主張。
1.提高相權,以分君權
黃宗羲認為在古代,君臣的差距不大。但秦以後,特別是明代初期,為了加強皇權,朱元璋廢棄了宰相職位,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天子對待他們的態度是“能事我者,我賢之;不能事我者,我去之”。黃宗羲以為,廢除宰相製度,會使皇帝變得更加獨裁、專製。因此,他主張恢複宰相製度,並提高相權,使宰相有職有權,皇帝與宰相形成互相製約的關係。
2.主張學校議政
黃宗羲很重視學校的作用,在《明夷待訪錄》中專門列出學校一章講述他理想的學校。他認為學校不但是培養人才的場所,而且應當成為決定是非的議政機關。學校應參與法律的製定,並監督法律的實行。這種學校與今天學校不完全相同,它具有非常獨立的地位,明辨是非,傳播思想,具有輿論監督的功能。這種學校議政,參與是非判斷的觀點在當時非常新穎。
三、黃宗羲法律思想的曆史地位
黃宗羲有著為天下百姓著想的思想,他主張法律製度的價值是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和體現出平等的“治法”。他提出的法律製度和法治觀在曆史上有著重要意義。
首先,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提出了“君為民害”論、“民主君客”論和“萬民憂樂”論。黃宗羲的“君為民害”論,從理論上對君主專製製度進行了深刻的批判。他提出“天下為主,君為客”,是 變“君主”為“民主”,這是黃宗羲對中國法律思想的巨大貢獻。
其次,他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是其最富有時代特色,並對後世最有啟蒙意義的。這使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遭到了否定。黃宗羲將為君主一家服務的法律轉為天下人服務。將“法治”與“民主”相結合,把對君主的保護變為限製,這是他以前的思想家從未做過的。
最後,黃宗羲這種以“民有、民主、民治”為中心的思想,在清末至近代的民主革命運動中曾經起了極其重要的思想啟蒙作用。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啟超評價說:黃宗羲“最有影響於近代者,則《明夷待訪錄》也。曆史表明,黃宗羲的思想及其《明夷待訪錄》在中國近代挽救民族危亡、推翻封建專製統治的鬥爭過程中,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吳光.黃宗羲的學術成就及其思想價值[J].寧波黨校學報,2005,6.
[2]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臣[M].北京:中華書局,1981.
[3]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法[M].北京:中華書局,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