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恰恰也是因為網絡的虛擬性、便捷性,言論缺乏管製,帶來的危害也就更大。一個侮辱別人的言語將給對方帶來更大的影響,一條不實的消息將帶來更大的恐慌,而一條煽動性的言論也許可能煽動更多的人帶來更大的危害。
因此,對於互聯網的管製便是必要的,但是要管到什麼程度?
對此問題,美國憲法學者克頓頓麥克和波提出一個可以適用所有新興媒體的統一的第一修正案法理,這個法理傳統上強調四個原則:第一,表達什麼和如何表達應由個人決定,而不是政府決定。第二,作為一項政策,政府應促進公眾更多的使用媒體,以防止媒體被壟斷和保障公眾的表達自由,傳播信息的自由。第三,政府的政策能促進媒體市場的多元化。第四,聯邦憲法不強求政府資助公眾使用媒體或促成信息多元化,但聯邦憲法也不禁止這一資助。
和美國強調對於互聯網解釋和適用第一修正案時不是應討論政府的控權論,而是應討論政府運用這一權力的限度相比,我們國家對於互聯網的管製更多的帶有控權論的色彩。我們有一道看不見的互聯網防火牆阻擋網站,我們有無數辛勤工作的網絡管理員負責刪帖,我們有很多敏感詞都會被自動屏蔽。一些曆史事件的真相,一些領導人的相關信息,一些學者的批評意見,一些外國媒體的觀點都是被和諧的對象。
今年3月份,因為重慶事件,微博上出現了大量的“謠言”,於是政府決定關閉微博評論三天,關停了十六家網站,逮捕六人。很多網友驚呼,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又一踐踏。今天可以關閉評論,明天就可以關閉轉發,後天就可以關閉網站,不受製約的權力最終會剝奪我們說話的權利。我們的禁忌地帶太多,涉及敏感政治的言論一般都會被當做有損公共利益的言論而遭到封殺。我國政府的行政權力是及其巨大的,管的範圍實在過寬。對於言論,也是以限製而不是保障為主,在出現一種對執政者不利的言論,當局便會以各種手段予以限製,要麼刪掉、要麼說其實謠言、要麼不予顯示,盡管有的事情恰恰是事實。
其實,言論也是一個市場,各種言論紛飛的市場裏,民眾會根據理性辨別哪些言論是好的、哪些言論是壞的,從而使有道理的言論得到傳播,而沒有道理的言論將會被淘汰。其實,謠言的風起更多的源於信息的不透明、不對稱,新聞沒有充分的自由、言論沒有充分的自由,民眾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在好奇心理的驅動下便產生了謠言。況且,一些所謂的謠言在後來都被證實確有其事,我國某些官員為了打壓某種言論就隨便給其扣上了謠言的帽子,這反映了我國在司法救濟方麵,也沒有給予言論充分的保障。
通過以上的介紹,尤其是和美國比較,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們國家的言論自由還不充分,對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在實踐中界定過窄。過多的限製使人們對於政府的監督有限,使人們批評政府的權利有限,使我們的言論自由受限。希望立法者可以參考美國的實踐,切實製定法律界定言論自由的邊界,保護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還言論一片自由的天空。我個人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予以考慮:
1.通過法律或者解釋提供一個相對清楚的言論自由的界定。我國憲法隻是規定了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一些法律也隻是對規定了抽象的限製,比如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士完整的,至於具體怎麼樣的言論危害了國家安全確實極其模糊的。
2.嚴格限製政府對於言論自由的幹涉。政府作為一個公共服務的提供者、管理者,它的權力應該是被嚴格限製的,而且對於言論自由,政府的基本立場應該是保護而不是控製與打壓。
3.加強對涉及言論自由案件的司法救濟。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因言獲罪”案件缺乏必要的、充分的審理,在言論自由邊界極其模糊的地帶,當事人的權益難以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