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法律性質
政法論壇
作者:周寶金
摘要:從行政補償法律規範和國家尊重保障人權角度,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符合行政補償的性質,應由政府承擔行政補償的國家保障責任,其性質決定了異常反應糾紛應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關鍵詞: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法律性質;補償近年來,隨著國家免疫規劃範圍的擴大,納入免疫規劃範圍的疫苗種類不斷增多①,公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識的提高,預防接種糾紛呈上升趨勢②,然而關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③補償法律性質並不明確,有必要對其補償法律性質進行明確,從而為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受種者提供補償依據,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屬於行政補償性質,同時也可以理解為指受種者、接種者、疫苗生產企業應按照何種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該糾紛應屬於何類訴訟性質,也即歸於何種訴訟性質類型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補償法律規範決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屬於行政補償性質
首先,預防接種是行政主體(主要指政府)基於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等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④
其次,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製度,⑤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政主體通過授權接種者對受種者實施疫苗接種,實質上是履行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再次,受種者因履行法律規定義務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接種疫苗造成身體損害後果,且接種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最後,在接種造成損害後,受種者應當有依照法律規定得到國家行政補償權利,同時,行政機關應當有予以補償的法定義務。
國家的公權力行為不論合法與否,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就應該承擔責任,予以彌補。國家賠償的實質是國家對不法公權力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補償則是基於公平正義等理念對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補償責任,其實質是對於受害人損害進行彌補的一種法律責任。⑥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是行政補償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通過全體公民接種疫苗的方式,保護社會大多數群體的公共利益,為了彌補個別受種者的損害,應由國家承擔行政補償責任。
然而,公共利益對私有財產權的限製理論是行政補償領域的基本理論,公共利益為國家權利侵入私人財產領域提供了有效的正當性證明,成為公共領域拓展到私人領域的契合點。⑦行政補償理論主要針對的是私有財產權的行政補償,而受種者接種疫苗造成異常反應的損害後果,這屬於公民人身權損害的範疇,是否能犧牲公民個體的生命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政府能否有權犧牲個別公民的生命保障社會大多數人的人身安全,並承擔相應行政補償責任,同時,這也值得思考與探討。
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行政補償性質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⑧。
疫苗接種其目的就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權,這不僅關係到每個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也關係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預防接種對人類健康的保護不同於其他藥品, 接種疫苗等於築起一道天然防病屏障, 不僅提高個人免疫力, 更為重要的是提高了整個人群的免疫水平。⑨公民免費接種免疫疫苗,在獲得自身免疫力的同時,社會群體免疫能力得到加強和保障,從而保護了社會中絕大數公民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