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刑事和解製度的思想基礎(1 / 2)

刑事和解製度的思想基礎

政法論壇

作者:霍永泉 李鴻飛

摘要:新刑訴的頒布與實施,對於進一步保護保障人權,實現形式正義和實質公正的統一有著重要的意義。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而一個法條的出現都不是隨機的,都是要以一定的理論、一定的理念為基礎的。而刑事和解的基礎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契約精神,本文通過對契約的產生、發展來引出契約精神的實質內容,為我國進一步實施以契約精神為基礎的各種司法製度提供一個理論的支撐、文化環境。

關鍵詞:刑事和解;契約;契約精神一、契約

(一)契約的概念

那麼,在講契約精神之前,我們首先要對契約有一個較為完整的理解。因為很好的把握契約的概念,對於更好地理解契約精神有著提攜作用。也就是說,理解契約精神要以理解契約本身為基礎。

契約,在曆史上有過很多種的表述。《法國民法典》中寫道:“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我認為這是對契約概念最好的表述,它提出契約存在的前提也是它的思想境界就是要合意,換個詞語也即是要自由,這種自由是一人或數人之間的合意,是秉承一種自由觀念的。同時,從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契約的內容的事債務,當然這裏的債務不是具體的債務而是籠統的。

(二)契約的來源

當然契約也不是憑空得出的,它是在一定的基礎上產生的。在西方,契約有兩個文化來源:一是世俗的源頭,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二是基督教源頭。

(1) 古希臘文化與契約

古希臘是歐洲文明的搖籃。它的古典文化構造了現在歐洲文化的大體框架,甚至可以說是整個西方文明的文化源流之一。在古希臘產生了許多理論影響頗深,例如蘇格拉底的契約義務論、柏拉圖的正義觀和法治觀、亞裏士多德的正義觀和法治觀等,這些都為後來契約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當然這種正義觀、法治觀、平等自由的思想對於理念的影響隻是處於萌芽狀態。

(2)基督教文化

基督教的經書也就是《聖經》有兩部分組成,即《新約》和《舊約》。《聖經》中所體現的契約思想對於契約精神在西方社會的培養和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作為一種古老的製度,我們一般認為契約的實體來源於古羅馬,而其在文化層麵上則是來著於《聖經》。因為在《聖經》中人與上帝的關係是通過一種“立約”的形式來維持的,在《舊約》中就有著名的“摩西十誡”。我們可以看出在《聖經》中人與神立約透漏出基督教中的最原始的契約理念。正是這種文化上的淵源,使得我們從一種理念源頭上得以理解。

二、契約精神

在了解了契約是什麼智慧,契約精神是什麼?可以這麼理解,契約精神是一種思想、一種理念、一種信仰。在西方,契約文化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文明的世俗源頭和基督教的宗教源頭,在其發展史上經曆了古羅馬、中世紀、近代和現代若幹不同的階段,契約精神不斷豐富和完善。契約精神的實質內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麵:

1、契約自由精神

契約自由精神是契約精神的首要精神。契約強調個人自主意識,個人利益最大化。隻有在自由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才能不受約束選擇最符合自己利益的行為方式。那麼,這裏的契約自由精神具體可以包括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契約內容的自由、選擇實施方式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自由是指締約的雙方是自由選擇的,隻要符合雙方的合意,滿足雙方締約的條件都可以成為締約方的。選擇締約內容的自由是指雙方經協商可以涉及各個方麵,可以是某種債務、某種作為或者某種不作為。但是雙方的自由協商不是完全放任的,雙方締約的內容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符合當代的善良風序良俗。選擇實施方式的自由是指雙方可以自由協商履行締約內容的方式,因為雙方締約的目的就是為了可以履行完畢,更大的滿足自己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