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現“使用”詐騙的理論探討
政法論壇
作者:周寶金
摘要:通過對信用卡套現“使用”詐騙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似乎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但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暫未有一個刑法條文對信用卡套現的“使用”詐騙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不宜將此認定為犯罪。
關鍵詞:信用卡套現;詐騙;犯罪構成
一、信用卡套現“使用”詐騙的法律規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第六、七條的規定,利用信用卡套現的持卡人套現後,透支額度在10000元以上(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無經濟能力償還或者有能力償還而拒不歸還,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不還的,將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承擔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特約商戶違反國家規定,利用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對於實施以上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在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承擔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責任。
二、信用卡套現“使用”詐騙具體表述
假設二責任付寶)使用信用卡支付價款,特約商戶通過收單銀行持卡人、特約商戶未達到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持卡人利用多張信用卡進行循環套現,實質上是對銀行資金的“使用”,對於發卡銀行來說,持卡人、特約商戶實施了套現的欺詐行為,比如說持卡人有兩張信用卡信用額度均是10萬元,60天免息期,先使用一張卡套現10萬元,在免息期即將到來的情況下,利用另一張信用卡再套現10萬元用於還款,然後再套現10萬元,一直循環套現使用(一直借款、一直還款),持卡人將擁有10萬元流動資金的長期使用權。假設將這10萬元使用一年,如果正常從銀行貸款10萬元,年利息為6%,這一年需支出利息6000元,而信用卡套現僅僅支出一小部分的費用。
三、信用卡套現“使用”詐騙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在北京地區,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3000元[1],而持卡人通過“使用” 信用卡套現方式將減少6000元的利息支出,那麼持卡人、特約商戶的套現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持卡人、特約商戶以非法獲得信用卡資金的使用為目地,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6000元的利息費用,屬於騙取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分析分析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2]:
1、犯罪主題要件
犯罪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來說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簽訂信用卡領用合同前,發卡銀行都會核實持卡人個人信用情況(包括年齡、工作單位、信貸情況等)具備相應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特約商戶與收單銀行簽訂收單業務合同之前,收單銀行審核其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特約商戶中的自然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特約商戶係法人單位,將不具備詐騙罪的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