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刑事管轄權的域外行使
政法論壇
作者:李政謙
摘要:本文通過對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行使原則、行使方法的分析,闡明了通過非法手段實現國家域外管轄權的行為的效力,並提出解決方法和建議。
關鍵詞:刑事管轄權;艾希曼案;科爾-弗萊斯比原則
一、 國家刑事管轄權概述
(一)國家刑事管轄權
管轄權是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認為國際法中的國家管轄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人或事物實行控製的權力。①《美國對外關係法重述》將國家管轄權分為三種:立法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和執法管轄權。刑事管轄權是國家管轄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法院有權審理犯罪案件的法律根據。國家通過國內的刑事立法確定自己的刑事管轄權,隻要不違反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國家所確立的刑事管轄權就能在本國主權所及的範圍內有效實施,不受任何其他國家的幹涉。與此同時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行使不僅對於國內刑事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對於懲治國際犯罪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家行使刑事管轄權的原則
1. 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又叫做領土原則,針對一國的刑事管轄權而言是指國家對在本國範圍內實施的一切犯罪都有權行使管轄,無論犯罪者是否具有本國國籍,或者犯罪行為是否損害了本國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國家依照屬地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的依據是國家領土。屬地原則是國家行使立法管轄權的最一般基礎,最為直接有效,因此無論大陸法係還是普通法係的國家,無不把屬地原則作為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最基本原則。
在犯罪過程涉及不同國家的前提下,屬地原則分為主觀屬地原則和客觀屬地原則。依據前者,國家可以對開始於本國領土,但完成於外國領土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依據後者,國家可以對開始於外國領土,但完成於本國領土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2. 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亦稱國籍原則,就國家的刑事管轄權而言是指國家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施的犯罪都有權行使管轄,無論該犯罪行為發生在本國領土範圍以內,還是領土範圍以外。屬人原則主要解決的是國家對本國人在外國所犯罪行的管轄問題。國家依照屬人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的依據是犯罪行為人的國籍,因此也稱主動屬人原則或被告人國籍原則。與主觀屬人原則對應,被動屬人原則是指一國可以對在該國領土以外的個人實施的已經或者將要對本國國民造成損害影響的犯罪行為主張管轄。②
3. 保護原則
保護原則,是指根據國際法國家對非本國國民在本國領土以外實施的,並被發達的法律製度承認為犯罪的、破壞國家安全或危害政府職能完整性的有限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國家按照保護原則對發生在本國領土範圍以外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的依據是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進行保護。
4. 普遍原則
普遍原則是國際法規定的一項專門適用於對國際犯罪行使管轄權的重要原則。這一原則是指根據國際法規定,對於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由於普遍的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所以不論犯罪行為發生於何地或者罪犯的國籍如何,各國均有權對其行使管轄。
二、 國家域外管轄權的行使
(一)概述
根據被動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可以對外國人在外國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即本國刑法可以適用於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的犯罪。但是其適用需要具備一個基本的前提,即實施犯罪行為的外國人進入本國管轄範圍之內,通常是本國領土範圍以內。一般來說外國人進入本國領土範圍以內有以下幾種情形:①犯罪人自願進入本國;②國家要求犯罪行為人所在地國將其引渡給本國;③國家在犯罪行為人所在地國合法地將其逮捕並押解回本國。
對於第一種情形,由於犯罪人知道自己進入某一國後要受到審判和處罰,因此犯罪人自然會避免在該國領土出現。第二種情況下,國家固然可以向犯罪人所在地國提出引渡要求,但是首先,如果該人所在地國為其國籍國,依照“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該國不會將其引渡給別國;其次,如果該人所在地國為犯罪地國,該國會根據屬地原則直接對犯罪行為人實施刑事管轄也不會將其引渡;最後,如果該人所在地國既不是其國籍國也不是犯罪地國,該國很可能將其引渡給國籍國或犯罪地國,而不是引渡給根據被動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而擁有管轄權的國家。第三種情形,國家在犯罪行為人所在地國合法地將其逮捕並押解回本國審判,一般隻可能發生在戰勝國處置戰敗國戰爭罪犯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