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政法論壇
作者:韓佳福 許學仕
摘要:文章對案情進行了介紹、審判、評析,從而得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關鍵詞:被告人;賭博罪;詐騙罪
【案情】
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俞某某、張某某事先合謀用賭博出老千的方式獲取他人的錢財。之後,被告人王某某帶其他三被告人一起從福建省福清市乘車到南靖縣龍山鎮其朋友王三某處做客,當天晚上,在南靖縣龍山鎮福海賓館,經被告人王某某提議,四被告人與王三某的同事林某、鄭某某、陳三某一起以撲克牌為工具進行賭博。四被告人事先串通合股參賭,由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她隨身攜帶的標有記號的撲克牌作為賭“牌九”的工具控製賭博輸贏結果。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俞某某直接和對方賭“牌九”,被告人王某某在賭博過程中,當發現莊家手中撲克牌點數小的時候,暗示被告人陳某某、俞某某要加大下注,從中贏錢。被害人林某、鄭某某、陳三某信以為真,自願依賭博規則付款,四被告人從中獲取人民幣49000元。次日晚上,四被告人又用同樣的手段獲取被害人林某、鄭某某、陳三某人民幣12000元,然後四被告人共同進行分贓。2012年6月2日,四被告人再次來到南靖縣龍山鎮以同樣的手段與被害人林某、鄭某某進行“賭博”欲獲取對方財物時,被害人林某發覺撲克牌做有標記,當場揭穿騙術。之後,四被告人主動報警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審判】
經南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俞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標有記號的撲克牌為工具控製賭博輸贏結果,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並使其自願依賭博規則付款,從中非法占有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本案性質是賭博的辯護意見。經查,四被告人主觀上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觀上,四被告人共同隱瞞撲克牌標有記號,可以控製賭博輸贏結果的真相,使被害人信以為真並自願依賭博規則付款,從中贏取被害人的錢財,其行為符合詐騙犯罪的特征,賭博行為隻是詐騙犯罪的手段,因此,該辯護意見於法不符,不予采納。四被告人主動報警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均可以認定為自首,歸案後均能退清違法所得,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積極預繳相關款項,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於四被告人均無前科劣跡、犯罪後有悔罪表現、具有社區矯正條件,綜合全案情況,依法均予以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遂作出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二、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三、被告人俞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四、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評析】
本案的性質是賭博還是詐騙,控辯雙方有不同意見。公訴機關認為,四被告人在賭博過程中采取“出老千”的手段,共同隱瞞撲克牌標有記號可以控製賭博輸贏結果的真相,使被害人信以為真並自願依賭博規則付款,騙取被害人人民幣61000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辯護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1月6日《關於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本案四被告人誘騙被害人參與賭博,並在賭博過程中采取“出老千”的手段獲取錢財,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複對應的情形,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複僅是指出誘賭行為應以賭博罪論處,並未規定賭博騙局行為如何定罪處罰,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複的情形,本案不屬於圈套型賭博,而是賭博式詐騙(賭博騙局行為)。所謂圈套型賭博,一是誘使他人參賭,二是在他人參賭後,憑個人的運氣和牌技,進行營利活動,輸贏結果是偶然的。而所謂賭博型詐騙(賭博騙局行為),是指通過“有贏無輸”的賭博行為來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在賭博過程中,弄虛作假、暗中串通、有意識地實施欺詐手段,實際上就是操縱了賭博輸贏的結果,使得賭博結果對被害人而言,表麵上有輸有贏,實際上隻有輸、沒有贏,這種行為雖然有賭博因素的介入,但究其本質,仍然是一種以賭博為手段而實施的詐騙行為。因此,南靖法院認定四被告人共同隱瞞撲克牌標有記號可以控製賭博輸贏結果的真相,使被害人信以為真並自願依賭博規則付款,從中贏取被害人的錢財,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是正確的。(作者單位:1.南靖縣人民法院;2.漳州師範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