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視角下的高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
政法論壇
作者:王廣卉
摘要: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快速發展,但由於各項事務管理尚處於探索的初級階段,故高校難免存在一些不足。尤其在管理製度及模式方麵,表現在高校的權力係統中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二者比重失衡、關係混亂等諸多問題。為了保證我國高校在正確軌道上順利發展,本文立足高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係現狀進行分析,以圖逐步完善高校權力係統的運行模式,促進學術自主發展和行政管理民主化的推進進程。
關鍵詞:學術權力;行政權力;學術自由
一、我國高校中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存在的問題
(一)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存在交叉現象
高校的主要職責是研究教學發展學術,原本教授學者應該成為這些活動的主要組織者和參加者,但是由於內部行政導向下的學術管理模式,黨委負責處理協調人事、思想政治、財政、學術發展等問題,嚴重扭曲了學術活動的開展和進行。這樣一來,行政權力學術化,學術權力官僚化。但是學術人員並不一定善於行政管理,極易造成管理方法混亂,致使管理體係不完善;同樣行政人員不了解學術事務,可能會幹涉學術自由,以行政代學術,破壞高校原本的辦學宗旨。
(二)行政權力擠占學術權力
學校的學術組織承擔著教學和研究的工作,這是純學術上的事務,但實踐中往往要等行政部門的批示,其方式都是偏向行政方式,在學術問題和行政問題二者權衡中也是更加注重行政利益。美國人亨利·羅梭福斯在《大學有效管理的七條原則》一書中提出:“在大學裏,有知識的人擁有更大的發言權。”①然而我國大學中權力的天平更多傾向於行政權力,從構建權力係統到最後運行,行政權力支配著過多的學術事務,這阻礙了學術研究也打擊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他們的利益得不到落實,為了爭取本屬於他們的利益,他們也會轉入行政係統從而導致更多的學術權力喪失,形成惡性循環。
(三)學術人員素質降低弱化學術權力
研究學術需要較高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尤其還要具備實踐經驗,才能推動專業領域拓展和完善,促進高校主要職責的完成和實現。但現如今評定職稱級別的標準非常死板,明確規定了要完成一定量的研究課題,一年內在什麼樣期刊上發表多少論文,學者為了更多取得已被行政係統擠占的利益,忽視了學術內在價值,盲目追求量的高度降低了質的標準,使得學術研究效率化、產量化、機械化,②這無異於學術權力自掘墳墓,學術實力降低動搖了學術權力的根基進而更加削弱學術權力的力量。
二、改變我國高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關係的措施
第一,完善立法規製,使行政權力行使有法可依。1985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和1998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僅明確規定“高等學校麵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表述了大學、政府、教師與學生的權力與責任,但都是一些原則性的概念,過於抽象缺乏實際應用性,“同時對學術權力保障力度不夠,這體現在三方麵:其一,對學術委員會職權的定位不高。其二,沒有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行使職權的程序和方式。其三,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之間的關係及各自在高校權力中的地位。”③我國若想改變行政權力淩駕於學術權力之上這種現狀,就必須完善立法,明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運行機製和範圍,加快行政權力法治化進程,以有形可操作的法律來規製和約束高校中“霸氣十足”的行政權力,改變人治模式,促使發生問題後的解釋由領導解釋變為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