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和約滿清喪權 論時事前傳結案(1 / 2)

【此款為上款細則,不再絮叨。至此條約之第一要務“割地”完成。】條約第四款: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後六個月內交情,第二次伍幹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賠款兩億兩白銀,該如何看待其數目之巨?其時大清朝歲入不到九千萬兩,日本歲入不過六千萬兩。條約即成,大清日漸孱弱,日本卻變得財力雄厚。日本政府把這兩億兩的八成用來發展軍備,軍力日強。到了二戰時,日本竟能挑戰美國,橫掃亞洲,與此條約之賠款實在有很大幹係。】條約第五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徒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此約一簽,大清子民或改作日本順民,或背井離鄉,其中淒慘可想而知。】條約第六款: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候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員為優待之國,禮退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備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力: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沿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因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隻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餘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餞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個國之貨物--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護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此款內容繁多,無非是開放通商口岸。口岸開放的越多,日本掠奪的越多,對中國的經濟打擊越大。不過,後來西洋列強也要分一杯羹,紛紛要求開放口岸。大清朝廷見對外交涉十分繁雜,幹脆開放了所有城市,讓日本人費勁心思寫就的此條款並沒多撈到什麼好處。都說大清閉關鎖國,其實那時也曾改革開放,而且就“開放”二字,還是十分徹底的,列位看官不可不知。】條約第七款: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準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撤軍之事請看下款。】條約第八款: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充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撤軍,哪有那麼容易!】條約第九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問諜或被嫌逮係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傷有司不得為逮係。【最後這句,是否指的是不能處置漢奸呢?】條約第十款: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前回說到,先談停戰後談和約,為何又有“互換日起”停戰之說?原來日本人當時所說停戰,範圍並未包含台灣和澎湖列島。】條約第十一款: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此時不過明治二十八年,也就是說,明治維新自開始不過二十七年時間,日本國便成了世界強國。而自以為是世界中心泱泱大國的滿清,搞洋務運動也有二十多年,卻一敗塗地,任人宰割,實在可悲可歎。】列位看官,這《馬關條約》還有些附屬條款,一並抄錄於後,不在評述。各位讀後自可知道何為喪權辱國。另約第一款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第二款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裏法五裏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裏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裏法五裏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駐紮,以杜生釁之端。第三款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中國官員亦當責守。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馬關條約》的簽訂,宣告了自一八六一年起,以恭親王奕、滿漢大臣曾國潘、李鴻章、左宗棠、張之洞為首發起的洋務運動徹底失敗,李鴻章嘔心瀝血建立的北洋海陸軍隊全麵瓦解。寫到此處,大清以西法練新軍強國的念頭破滅了,筆者這部《新軍前傳》也隻能收筆。此後,大清的子民開始思量著如何換個活法,欲知後事如何,且看下部《新軍正傳》。出了天津衛向東南行走,穿過一片荒蕪的鹽堿地,六十裏之外有個熱鬧的小鎮,叫做新農鎮。鎮裏居民不多,商鋪不少,日雜食品一應俱全。新民鎮本來隻是個小村子,幾家農戶種些玉米糊口。後來修建大沽到天津的鐵路,在鎮上設了個車站,有些南來北往的人下車歇腳,才多了些房屋,又有了幾個做小買賣的定居下來。往來的人記不清新民鎮這名字,就幹脆叫這裏小站。小站真正發達,還是宋有福選在這裏練定武軍開始的。當初宋有福尋找練兵的地方,看上了這裏大片荒地,就修建了兵營、操場。幾年下來,不僅定武軍增加到了四千人,前來參觀的官員也絡繹不絕,小站鎮裏的買賣人也越來越多了。到了光緒二十二年,公元一八九六年,鎮子裏已經不僅有賣雜貨的商鋪,還多了茶舍、飯館、客棧。本來這裏還開了賭場、煙館、妓院,後來被宋有福發現了,說是有礙軍紀,給趕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