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晏
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多位黨建研究專家表示,《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幹部製度體係,對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建設一支高素質幹部隊伍,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推進全麵從嚴治黨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先後製定和完善了幹部選拔任用、幹部教育培訓、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幹部問責、幹部兼職、幹部檔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麵製度,不斷加強幹部的監督管理,取得明顯成效。此次出台的《規定》是從嚴管理幹部的又一重要舉措。
“幹部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困擾幹部隊伍建設的難點問題。”浙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姚誌文說,“我們黨執政以來,一直重視、思考、探索如何疏通出口,實現幹部‘能下'’能出‘”。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廢除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幹部職務終身製,建立完善了領導幹部退休、任期、問責等製度,推進了幹部能上能下。但總體上看,幹部“能下”還存在製度短板,各方麵的阻力還比較大。
專家表示,此次出台的《規定》,是中央第一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專門就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出製度規定。“可以預見,製度的執行落實,必將對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加強高素質幹部隊伍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姚誌文說。
強化製度的操作性和剛性約束
受訪黨建專家表示,《規定》注重可操作性和剛性約束,製度設計亮點頗多。
“實現領導幹部’能下‘,需要讓幹部’下‘得合理、’下‘得合法、’下‘得服氣,’下‘得真正能夠起到對幹部隊伍的激勵作用,這就要靠相關製度的科學設計。”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說。
以往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身居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幹部調整不力,製度約束乏力,缺乏有效整治措施。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李拓認為,《規定》聚焦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下”的問題,明確提出了應當調整的10種情形,進一步規範了調整程序和方式,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讓人眼前一亮。
此次印發的《規定》提出了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健康原因調整、違紀違法免職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等六方麵“下”的渠道。
“其中,前五個方麵已有相關的製度規定,關鍵是抓好落實,增強製度的剛性約束。而如何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是一個關鍵點,也是難點。”姚誌文說。
推進幹部“下”的根本目的是激發幹部隊伍活力,推動領導幹部幹事創業、擔當有為。戴焰軍認為,《規定》在製定過程中多方麵征求意見,嚴格論證,在下的原則、下的方式、下的程序等方麵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專家表示,隻有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才能以製度剛性確保幹部“能下”得到落實,以公開公正公平確保下來的人心服口服。
促進幹部幹事創業、勇於擔當
推動領導幹部“能下”隻是手段,不是目的。
現實中,一些領導幹部消極為官、庸懶散拖,雖然不能勝任相關崗位的工作,但因為沒有違法違紀行為,仍然“穩坐鐵交椅”。這種現象嚴重影響了幹部隊伍的活力,也助長了“官本位”思想。
李拓認為,幹部懶政怠政是一種隱形腐敗,由於沒有正常的退出和降級機製,一些“懶官”和“庸官”在領導崗位上熬日子、混飯吃,造成了懶政怠政的氛圍,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種不健康的生態環境。
專家表示,此次中央出台的《規定》,實質上就是把“下”作為有力杠杆,撬動領導幹部幹事創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促使各級幹部真正把心思放在謀事、幹事、成事上。同時,讓一部分不作為、不稱職的領導幹部“下”,也能推進一大批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的幹部“上”,為他們幹事創業騰出空間、搭建平台。
“《規定》的出台和實施,意味著領導幹部不做出實績,就會麵臨’下‘的危險,從而使其始終保持危機感。”姚誌文說。
此外,專家還表示,在注重製度剛性建設的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做好幹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激勵保障等各個環節工作,真正發揮這一製度的牽引帶動作用。
李拓表示,《規定》的出台釋放出積極信號,為幹部人事製度改革注入了新動力。他建議,必須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幹部考評機製和製度,“幹部能上能下,必須以科學合理的考評為前提,準確評價幹部的績效,避免那些大膽工作、勇於創新、敢於擔當的幹部因為得罪人而被打擊報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