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開證明——社區不堪忍受的負擔(1 / 2)

■劉碩

社區居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開證明已經成為一些社區居委會不能承受之重。如今他們開具的證明不但種類越來越多,而且很多證明並非應由社區開具,一些職能部門和單位為了推卸責任,把證明環節轉嫁到社區,社區事務因此大增。這一現象亟待引起關注。

社區成了證明“大本營”

記者在天津、吉林等地基層社區走訪時發現,居委會要為居民開具的證明種類可以用“五花八門”來形容。有社區幹部告訴記者,現在社區開具的證明可以分為婚育狀況類、關係證明類、身份戶籍類、情況證明類、生活水平類等等。

僅經常要開的證明就包括流動人口證明、無收入證明、貧困證明等60多項,這還不包括一些單位隨時指示社區開具的臨時種類證明,如身份證信息錯誤證明、保險投保人是否是意外受傷等證明。

長春市一位社區負責人告訴記者,如今社區成了名副其實的證明“大本營”,在社區的日常工作中,開證明已經成為一項重要工作,她曾經在一天內開出了8種不同類型的證明。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除了婚育狀況、收入等常見的證明種類外,一些居民前來社區開具的證明讓人哭笑不得,例如有居民不小心把錢忘在口袋裏被洗破了,出現殘缺,無法辨認和使用,到銀行兌換,銀行居然要求社區出具證明,證明錢是被洗壞的。

各種奇葩證明層出不窮。記者了解到,如同證明“你媽是你媽”,曾經有一位居民在辦理事務時被要求證明“我就是我”。他在街道辦事處辦理獨生子女證時,帶了身份證、戶口簿、醫保卡和以前的獨生子女證,但辦事人員依然說不能證明他是他自己,必須要社區開個證明。

“開個證明可以,但是證明背後的責任我們怕擔不起。”天津市南開區一位社區主任說,需要社區開的證明多而濫,社區公章被迫變為“萬能章”,其實社區難以承擔這些證明的責任。

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無執法權,居民也沒有報告的義務,而且居委會往往人手有限,對居民收入多少、買過幾套房子、婚否、親屬關係等往往很難準確掌握,也很難證明。

權力任性催生社區“受氣筒”

記者采訪了解到,社區之所以成證明“大本營”,與一些職能部門不願擔責、轉嫁風險等密切相關。在這種情況下,社區成為“擋箭牌”和“受氣筒”,也容易滋生腐敗。

例如某地交警部門曾下發文件,要求特殊駕駛員的資料由社區掌握管理,但對於社區來說根本不現實,社區沒有能力對這類事務進行管理和證明。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時,關於投保人和受益人的關係、受傷情況等很多事項都推給社區來證明,保險公司本身不進行實地調查。

社區有時候不得不承接開具這些證明的工作,原因之一也在於社區沒有底氣說“不”。記者了解到,目前還找不到一份明確的規章說社區什麼樣的證明可以開、什麼不能開,責任清單並不明確。“上頭的哪個部門我們都得罪不起啊。”一位社區幹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