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婭

以案說法

老板亡故,拖欠的工資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即老板亡故後,其親屬以“人死債爛”為由,主張將其生前所拖欠的工資“一筆勾銷”。而許多勞動者就自認倒黴了,並不知道自己仍然有權索要被拖欠的工資。

可向其遺產繼承人索要

【案例】鍾女士是個體工商戶李某雇請的勤雜工,李某曾拖欠鍾女士兩個月的工資共計4000元。2015年元月7日,李某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留下大筆遺產。當鍾女士向李某的繼承人即其妻、兒索要被拖欠的工資時,李某妻、兒以他們並不知道拖欠工資之事,且李某的欠款與他們無關為由加以拒絕。於是,鍾女士提起訴訟,法院支持了其要求李某妻、兒償付的請求。

【點評】鍾女士有權向李某妻、兒索要工資。因為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正由於李某妻、兒未放棄對李某巨額遺產的繼承,決定了其必須對鍾女士承擔清償責任。

可要求其家庭成員清償

【案例】祝某曾雇請郭女士為超市營業員。雖然工商營業執照中登記的經營者為祝某,且大家都隻稱呼祝某老板,但資金的支出和收入,都由祝某家庭負責並享有。2015年2月11日,祝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後,郭女士曾要求祝某的父母等家庭成員支付被拖欠的3000元工資,但遭到拒絕,理由是誰欠債誰擔責,既然是祝某寫的欠條,自然隻能找祝某,而不能讓他們擔責。

【點評】祝某的父母等家庭成員應當向郭女士支付被拖欠的工資。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正因為超市資金的支出和收入,都由祝某家庭負責並享有,決定了超市屬於家庭經營,所產生的欠薪,當屬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債務,祝某父母等不能借口是祝某出具的欠條,而拒絕承擔償付責任。

可追加繼承人參加訴訟

【案例】因為被老板林某拖欠6000餘元工資,蔣小姐曾於2015年3月7日向法院訴請要求林某支付。誰知,僅僅過了三天,林某便在遊泳時意外身亡。而林某的妻、女則以法院尚未開庭審理,更未確認欠薪是否屬實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甚至還向蔣小姐表示,作為被告的林某死了,自然也就沒有了被告,法院隻能終結訴訟,不管蔣小姐是否有理,也隻有自認倒黴。

【點評】林小姐有權申請追加林某繼承人即其妻、女為被告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追加被告並中止訴訟,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擁有合法財產且已由繼承人繼承的,則可以判令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可申請變更被執行人支付

【案例】 由於老板郝某拖欠10000餘元工資沒有支付,徐小姐曾於2015年4月1日訴請清償。可法院的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後,郝某卻突發疾病死亡。雖然郝某有房有車有存款,其子女也已實際繼承,但他們卻以判決書中隻是要求郝某清償,而沒有判令他們清償,甚至未將他們列為當事人為由,拒絕向徐小姐償付。出乎郝某子女意料的是,法院根據徐小姐的申請,變更他們為被執行人,並限期付清欠薪。

【點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也指出:“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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