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的主要變化及思考(1 / 3)

新《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的主要變化及思考

工作研究

作者:趙竹明 李娟

摘要:財政部於2012年12月19日修訂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製度》(財會[2012]22號)(以下簡稱《會計製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麵施行。本文首先對修訂後的《會計製度》發生的主要變化及其意義進行了闡述,然後分析了新《會計製度》實施後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的銜接問題。

關鍵詞:事業單位 會計製度 變化 銜接

一、修訂後新《會計製度》的主要變化及意義

《會計製度》既繼承了原製度的合理內容,又有若幹重大突破和創新,與原製度相比,主要有八方麵的變化。

(一)注意了相關法規政策的一貫性

《會計製度》新增了與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類、部門預算、國有資產管理等財政改革相關的會計核算內容,實現了會計規範與其他財政法規政策的有機銜接,這對促進各項財政改革政策的貫徹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二)引入了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會計製度》要求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製度規定確定是否計提折舊,並規定了“虛提”折舊和攤銷的創新性處理方法,在計提折舊和攤銷時衝減非流動資產基金,而不是計入支出。這一處理兼顧了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雙重需要,既不影響事業單位支出的預算口徑,又有利於反映資產隨著時間推移和使用程度發生的價值消耗情況,促進事業單位落實“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資產管理理念和原則,為事業單位進行內部成本核算提供了會計數據支持。

(三)規定了基本建設數據並入會計“大賬”中的“在建工程”科目

原製度下,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與基本建設相關的資產、負債及收支都隻在基建賬套中反映。《會計製度》要求事業單位對於基建投資,在按照基建會計核算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定期並入單位會計“大賬”。這一規定有助於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為事業單位全麵加強資產負債管理、防範和降低財務風險發揮會計信息支撐作用。

(四)加強了對財政投入資金的會計核算

《會計製度》重新界定了財政補助收入的核算口徑,要求在“事業支出”科目下單獨對財政補助支出進行明細核算,增設了“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餘”兩個淨資產科目,對於財政補助收入、支出情況以及財政補助結轉和結餘的形成過程設計了清晰的賬務處理流程,對於實施部門預決算管理、加強財政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將發揮更為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五)規範了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及其分配的會計核算

《會計製度》嚴格區分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通過設置“非財政補助結轉”、“事業結餘”、“經營結餘”等科目,進一步將非財政補助資金區分結轉和結餘分別核算,並對非財政補助結餘的形成及其分配情況設計了科學的賬務處理流程。這些規定符合“財政撥款結轉結餘不參與預算單位的結餘分配、不轉入事業基金”、“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等部門預算管理規定,有助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支出和分配行為,促進事業單位健康、可持續發展。

(六)強化了資產的計價和入賬管理

《會計製度》針對事業單位實務中普遍存在的對於接受捐贈、無償調入資產計量口徑不統一、相關資產不入賬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該種情況下資產的計量原則,要求在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將所取得的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入賬,並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情況。這些規定有利於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有利於促進取得的資產及時入賬,通過資產的賬實核對手段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