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經》:中國成文法典的濫觴(1 / 2)

《法經》:中國成文法典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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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勤華

中國古代以刑法為主的法典

中國古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為核心。自《法經》之後,有商鞅在秦國製定的法律,有漢初蕭何製定的《九章律》,有魏晉南北朝的魏《新律》、晉《泰始律》、北魏的《正始律》、北齊的《北齊律》等,隋的《開皇律》和唐的《永徽律》,以及對《永徽律》作疏議後頒布的《唐律疏議》(到目前,保存下來的隻有唐律,之前的法典都已經佚失。但根據史籍的記載,我們對這些法典的大體內容還是有所了解),這些法典與《法經》一脈相承,均以刑法為主。宋代的《宋刑統》因襲唐律,其篇章結構大同小異。明代法典《大明律》的體係有所變化(《大清律》因襲了《大明律》),將唐律的十二篇(名例、衛禁、職製、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改為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但以刑法為主的特色仍然沒有改變。當然,這麼說,並不否定中國古代同時也存在著調整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規範,但這些規範或者被包含在“禮”之中,或者蘊含於刑事法律規範之功能之中(以刑事法律手段處理民商事法律關係),或者體現在風俗習慣乃至天理人情之中,而不是明文規定在法典之中。

《法經》是公元前五世紀末由魏國相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編撰,一般被認為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係統的私家法學著作,也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經》本身已經亡佚,我們隻能根據其他古籍的零星記載,知道一點關於它的情況。

根據現有文獻,最早提到李悝著《法經》的史料是三國時期陳群、劉邵等人撰寫的由《晉書·刑法誌》記錄下來的《魏律·序》,其中有這樣的話:“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但這裏講的是“秦《法經》”,故含義並不清楚。接下來《晉書·刑法誌》在追述曹魏之法時,才說得比較明確,即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當是《囚》之誤)《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製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隨後,中國古代最偉大的法典《唐律疏議》也作了比較詳細的記述:“周衰刑重,戰國異製,魏文侯師於裏(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唐代法律文獻彙編《唐六典》注也有類似的論述。

至明末,董說編著了一部《七國考》,其中《魏刑法》引有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一段論述,則對此作了更加詳細的闡述。自此以後,戰國時期魏文侯師李悝著《法經》,並經商鞅、蕭何等手傳至後世,便成為一個定論。

《法經》編撰之後,為魏文侯之子魏武侯(公元前397年繼位)采用,成為一部成文法典。由於《法經》具有法學著作和法典兩重身份,因此,它不僅對中國古代成文法的發展,而且也對中國古代法學的形成和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首先,《法經》所確定的體係,對中國古代刑法的形成和發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依據《周禮·秋官司寇》記載,西周初期刑法的體係是: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尚書·呂刑》所確定的刑法體係和此大體相同。而李悝所著《法經》完全摒棄上述以刑種為基礎的刑法體係,將《法經》分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六篇。這是以罪名建立刑法體係,並將盜、賊、囚、捕、雜五章中有關共同的適用刑罰的原則集中在“具法”中加以規定。這一刑法體係,不僅為當時的魏武侯所承認,而且通過商鞅傳入秦國,成為秦國刑事立法的藍本。漢興以後,又經由蕭何之手,成為九章律的基礎。然後,經過曹魏、晉、隋等,直接影響到了唐律的製定和《永徽律疏》的編撰。因此,《法經》不僅是中國成文法典的濫觴,也是中國封建刑法體係的基礎。

其次,李悝在《法經》中創設的刑法原則,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根據《晉書·刑法誌》、《唐律疏議》以及董說《七國考》的記載,《法經》中確立的刑法原則主要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重刑刑輕罪”。李悝提出的這三條原則,隨即就為商鞅、韓非等人所接受,並進一步發展成為一種更為係統、更為完整的學說,經曆代統治階級的認可、倡導,後來成為中國古代法學的一條重要原則。